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效益费用比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09.07
【字 号】渝卫发﹝2017﹞90号
【施行日期】2017.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卫发﹝2017﹞90号中国传媒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红十字会,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红十字会,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规范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对《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发展业务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红十字会
  2017年9月7日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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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新文化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修定本实施细则。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5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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