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英语值日报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 号】伊政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现代汉语频率词典
伊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禁欲主义者伊政规〔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四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大地生命
伊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取暖救助、殡葬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英国大百科全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
方式进行救助。社会救助制度可以单项实施,也可以多项综合实施。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本条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应在便民服务
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代困难众提交救助申请、协同入户核查、参与民主评议和公示,以及主动发现、上报众急难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九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社会救助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我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12个月内的月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所得数额。
本办法规定的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户籍、身份、收入和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
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众评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状况的核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后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确定保障金额,同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公示期不少于7天(信息核对时间不计入救助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
各县(市)、区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社会化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下列人员享受低保金加发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的比例给予加发:
新语文学习 (一)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1—4级伤残军人);(二)重病患者;
(三)老年人;
(四)未成年人;
(五)军烈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