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
交通事故发⽣后,当事⼈之前最关注的问题应该就是责任的判定规则了。因为这不仅仅会关乎⾃⼰车辆损失,有时还会对⾃⼰实际的切⾝利益造成影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家带来帮助。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概适⽤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概适⽤⽆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应该确⽴⼀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的保护,同时也不⾄于加给加害⼈过重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分别适⽤不同的归责原则。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的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旦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和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个限额档次,⼭投保⼈⾃愿选择。
不论机动车⼀⽅应否对受害⼈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论其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付抢救费⽤的义务,但这并不表明不论受害⼈是否有过错或故意,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后,均不存在向责任事故⼈追偿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损害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结合《保险法》第50条关于有关保险⼈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既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依法不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也⽆需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预付了抢救费⽤,可以依法向责任⼈追偿。谷氨酸受体>第二代测序
木卡姆往事⼆、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标准
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过错责任;双⽅都有过错时适⽤过错相抵,按照双⽅的过错⽐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却同属⾼速运输⼯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然应按照过错的⽐例承担。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般应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的情形以外,⼀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例承担: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个旧三中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均⽆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的赔偿责任;
(七)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的交通事故适⽤⽆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该规定确⽴的应该是⽆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对⽆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论⾏为⼈有⽆过失,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为⼈应当对其⾏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适⽤⽆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种,虽然适⽤过错推定在⼀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过错责任有着较⼤的差异。机动车在道路上运⾏是⼀种⾼度危险作业,应该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承担先⾏垫付责任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对受害⼈抢救费⽤的先⾏垫付适⽤⽆过错责任。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的⽬的主要在于救济受害⼈。在肇事者⽆赔偿能⼒、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法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的损失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进⾏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抢救费⽤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也是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保障,两者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的⽬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对受害⼈抢救费⽤的先⾏垫付应该适⽤⽆过错责任。这与基⾦设⽴⽬的相⼀致。
五、机动车免除责任的确定标准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机动车、⾏⼈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免除责任的惟⼀事由。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致的。这⾥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免责的事由;只有在⾮机动车驾驶⼈、⾏⼈明知某种⾏为会引发交通事故⽽作出这种⾏为因⽽导致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才可免责。因此机动车驾驶⼈主张免责,需要证明:(⼀)⾃⼰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证实交通事故是由对⽅故意造成的。
除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其他免责事由如不可抗⼒、第三⼈过错等是否能适⽤我们认为不应当适⽤,因为既然已经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那么除去法律明⽂规定的免责事由,其他侵权⾏为法的免责事由不应该得到适⽤。同时我们要注意,不可抗⼒、第三⼈过错等免责事由虽然不能被驾驶者引⽤来免责,但是⾮机动车、⾏⼈仍可以引⽤来证明⾃⼰没有过错。
六、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适⽤标准
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对于损害事实的发⽣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的过失程度减轻直⾄免除加害⼈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并⾮加害⼈过失与受害⼈过失相互抵消,⽽是受害⼈的过失所致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从中抵消之意。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从⽽实现社会的公正。如前所述,交通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的过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的过失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没有意义。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项重要原则,⽬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该原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种⽅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对于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就是体现的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以受害⼈过失减轻⾏为⼈的赔偿责任,其着眼点在于考虑受害⼈的⼼理态度。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在⽆过错责任中,如果加害⼈⽆过错⽽受害⼈有完全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这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引⼈了过失相抵规则。
机动车⼀⽅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法定要件:
(⼀)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前法学界对何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理解⾓度并不⼀致,⽽审判实践中倾向于看机动车⼀⽅在事故发⽣当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如果机动车⼀⽅完全⽆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即在确定赔偿责任⽐例时,仍然考虑了过错程度的⼤⼩,以体现对守法者的公平保护。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机动车驾驶⼈、⾏⼈出于⾃杀或者⾮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的故意造成的,即使⾮机动车⼀⽅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的责任。综上,我们认为,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可按
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的规定,机动车⼀⽅承担事故损失10%的⾟⼘偿责任。
2.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50%。
3.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造成,⾮机动车驾驶⼈、⾏⼈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90%。
4.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双⽅过错⼤致相当的,机动车⼀⽅承担事故损失75%的责任,⾮机动车驾驶⼈、⾏⼈承担事故损失25%的责任。
5.⼈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要求⾮机动车驾驶⼈、⾏⼈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持。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均⽆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编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对于交通事故⽽⾔,很多时候不仅仅是造成了财产损失,还造成了⼈员伤亡。因此,⼀般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都会⽐较长。读者如果需要咨询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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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1: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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