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04
【字 号】鄂办文[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经济导刊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08〕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2月4日 
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和谐湖北建设,使政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做好困难体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困难众的司法救助工作,保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
尼伯特台风路径图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政法机关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刑事、民事案件中施行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省政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积极探索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申请人困难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等一批新类型的司法救助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困难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救助机制不够健全、范围过于狭窄、经费得不到保障等许多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对于推进和谐湖北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推进湖北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坚持公正执法,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公平正义,首要的任务是要确保人民众能够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依法平等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生活确有困难的案件相关人员施行救助,
有利于实现诉讼权利的平等,从而保障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关心困难众、体现以人为本的迫切需要。司法救助工作是与广大人民众尤其是困难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救济和维护机制之一。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从制度上明确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确保经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得到经济救助,确保法律知识贫乏的当事人得到法律援助,确保遭受侵害威胁的当事人得到人身安全保障,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政法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迫切需要。
  (三)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有的上访众由于受挫而情绪过激、行为失当,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因素。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众予以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众的实际困难,进而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健全对涉案困难众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必须立足于我省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依照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创新思路,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经济救助机制。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湖北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以法定经济救助为基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经济救助机制。首先,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由党委政法委统一管理。其次,要研究制订科学、规范的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救助范围,规范救助程序,强化救助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关经济救助的规定。当前,人民法院要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认真落实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社会保障费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先予执行的规定,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检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等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加快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努力拓宽救助渠道,扩大救助面。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探索建立各项配套工作制度,保证法律的各项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得
到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拓宽援助领域,逐步降低援助标准,提高援助人员的素质,逐步实现“应援尽援”。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被告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做好指定辩护人的工作。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要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的,法院要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告知、法律申请的转交以及配合支持等工作。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法律相关咨询制度,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各级政法部门的办案干警要端正执法思想,切实转变办案方式,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保护力度,对需要提供安
全保障的要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通过提高救助能力,丰富救助手段,尽可能地减轻被侵害人遭受的各种痛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语言文字应用
  三、切实做好司法救助的各项保障工作
duzhe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建设和谐湖北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发〔2005〕1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司法救助的工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经费保障。省、市、县三级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基金),经费由财政部门预算拨款、政法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接受社会捐助三部分组成,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支持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工作,解决好依法应属于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问题。不断充实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经费,积极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中国药学杂志  (三)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政法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救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广大众知晓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程序。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并共同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文曲星NC3000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522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救助   司法   工作   加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