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9
【字 号】陵府办[2014]155号 新婚熄与翁公李钰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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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4.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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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陵府办〔2014〕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7号)、《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民政厅、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卫医〔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小哥小  第三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制定陵水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并指导监督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二)县卫生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处,具体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五条产业发展模式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陵水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报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八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陵水县疾病应急救助
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报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
  (二)申报。各医疗机构(含部队、民营医疗机构,下同)每季度汇总填写《陵水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附患者救助申请审批表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报。
  (三)审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微电子学与计算机
  (四)审批。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对医疗机构所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
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每年度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二)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陵水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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