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私家侦探合法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 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内蒙古自 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际情况,参考先进省区管 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 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 社会专项基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 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自治区救助基金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 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省级统筹、集中管理、分 工负责、委托运行的方式进行管理,实现应缴尽缴、应助尽助、 应付尽付、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自治区救助基
范照兵是谁的秘书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坚持公平、公开招 标,择优确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确定委托管理关系, 并对受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 作为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职责]
(一)采购自治区救助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依法监督检查自治区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 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五)组织对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财务情况和工作绩 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确定年度管理费付费金额;
(六)审批需要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付超过7日抢救费 用的申请;
(七)对符合条件追偿未果的垫付资金进行核销;
(八)其他需要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 基金代管资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 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交 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
各级司法部门负责对涉及救助基金垫付案件调解方面予以 支持和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 员临床诊疗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做 好与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结算管理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 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 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二)决定垫付的,依照范围、对象和程序,予以垫付;
(三)追偿垫付款,处理垫付款追偿相关的诉讼、调解、仲裁 等法律事项;
(四)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管理 有关政策;
(五)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协助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救
助基金追偿诉讼工作;
(六)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美齐显示器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各盟市、旗县设立救助网点, 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垫付 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NMS
第八条[核销流程]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管 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款和已追偿垫付款 进行清理审核,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 财政厅批准后进行核销。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自治区年度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救助基金孳息;
玩大同婆姨三绝(五)机动车未交交强险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法资金。
第十条[交强险提取比例]每年5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 会同内蒙古银保监局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 支平衡的原则,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自 治区当年的具体提取比例。自治区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 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缴费流程]在自治区办理交强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应当按季度和自治区财政厅、银保监局确定的比例, 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应缴纳自治区财政的救助基金资金,在每 季度结束后之日起10索尼爱立信c70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 自治区救助基金代管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收入缴费流程]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按照 1017违法行为代码单独收缴。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根据当年预算, 将各盟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 工作日内全额划转至救助基金代管资金专户,统一划转自治区部 分,待年终由上下级财政进行结算。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基金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道路交 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 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 构),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 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自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托 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自收到公安机关 《尸体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 的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四条[救助时限及标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基 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抢救受 害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 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的,由医疗机 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确定要延长抢救期 的,由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垫付抢救费 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2: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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