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
【字 号】安政办〔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限流熔断器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6〕12号
 
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XXIX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 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阳市临
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应变速率
  (一)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五) 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 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 区)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临时救助工作并密切配合,确保困难众得到及时救助。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由事发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施。
 
加权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救助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县(市、区)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1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2次。
  (二)医疗救助标准。
茶与诗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及《安阳市卫生局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卫〔2015〕5号)有关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救助方式
和救助标准。
  4.临时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制定相应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第七条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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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 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2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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