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医疗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之:医疗费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在遭受⼈⾝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与康复训练所必须⽀出的费⽤。医疗费费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下⽂为⼤家分析介绍!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0年1⽉,熊某驾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的车辆撞伤骑电动⾃⾏车的吴某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熊某全责。吴某应得赔偿包括:医疗费3.5万余元、住院伙⾷补助费2000余元、营养费820元、伤残赔偿⾦2.8万余元、误⼯费9800余元、护理费2800余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4000元,车损费350元、鉴定费1300余元;其中,熊某为吴某垫付医疗费2.7万余元。
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如何赔偿?2.熊某垫付医疗费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1.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吴某: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误⼯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车损费、鉴定费等共计5.7万余元,同时在商业三责险内,吴某医疗费
综合自动化2.5万余元、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按不计免赔(20%)扣除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
2.保险公司返还熊某垫付医疗费。熊某垫付的医疗费,在扣除商业三责险赔付项⽬免赔部分后,应由保险公司返还2万余元。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2010年7⽉1⽇)第16条:“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术及⿇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民法通则》(1987年1⽉1⽇)第119条:“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微波提取2.⾏政法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3⽉1⽇修改施⾏)第42条:“……抢救费⽤,是指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
的医疗费⽤。”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10⽇国发〔2007〕20号)第6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重点⽤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病医疗⽀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门诊医疗费⽤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的使⽤要坚持以收定⽀、收⽀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起付标准、⽀付⽐例和最⾼⽀付限额,完善⽀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探索适合困难城镇⾮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的医疗服务和费⽤⽀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于⽀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其他费⽤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式解决。”
荔湾3-13.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2年12⽉21⽇法释〔2012〕19号)第26条:“……被侵权⼈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付被侵权⼈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的单位或者个⼈,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4年5⽉1⽇法释〔2003〕20号)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最
肖明华⾼⼈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1⽇法释〔2001〕3号)第4条:“因触电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进⾏所收取的费⽤。医疗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处⽅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费既可根据案情⼀次性判决,也可根据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的、具有相应能⼒的医院、卫⽣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需要就近选择医院。”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1988年4⽉2⽇法〔办〕发〔1988〕6号)第144条:“医药费的赔偿,⼀般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擅⾃另医院的费⽤,⼀般不予赔偿;擅⾃购买与损害⽆关的药品或者其他疾病的,其费⽤则不予赔偿。”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1984年8⽉30⽇)第79条:“对医药费的赔偿,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凡与损害⽆关的疾病,或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医院及擅⾃购买药品的,其费⽤原则上不予赔偿。”通讯世界
4.部门规范性⽂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部、农业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管理试⾏办法》(2010年1⽉1⽇农办机〔2009〕47号)第36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是指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临床诊疗指南》,对⽣命体征不平
稳和虽然⽣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的医疗费⽤。”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9⽉1⽇)第4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的给付性质分为费⽤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实际发⽣的医疗费⽤⽀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的医疗保险。费⽤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额不得超过被保险⼈实际发⽣的医疗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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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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