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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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3
【字 号】沈政办发[2010]107号
【施行日期】201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学术长青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
财会学习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三)按照“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明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四)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
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经省发展改革委授权,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代为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五)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以下规定报送:
  1.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须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3.须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代为核准的项目,经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4.须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直接报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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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庆阅兵  (六)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及《沈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沈发改发〔2006〕14号)的要求。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规划、土地、环保和节能等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努力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
  (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内容等核准项目总投资,严格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要加强对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九)市发展改革委代为核准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应依法评估或需要评估的,市发展改革委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十)项目核准文件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的要求。
  (十一)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一式4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二)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向原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四、强化监督检查
  (十三)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统计制度。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须于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严格按附表格式汇总后,加盖本地区公章报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情况及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职责的地区要求其限期整改,对违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核准文件。
  五、中国海军护航11年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最大限度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为外商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服务。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外经贸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营造更加规范、有序、便利的外商投资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印发的《沈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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