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案例
   
    (一)按规定补缴的案例
    1、歌尔声学:公司于2001年6月设立,2021年5月,控股股东怡通工和实际控制人姜滨受让香港歌尔持有的怡力达40%股权,将怡力达由合资经营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由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潍坊怡力达电声有限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追征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补缴了2002至2021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0,369,661.21元。同时,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后,由于部分进口设备不再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补缴了进口设备不予免征的关税及增值税,共计651,536.69元。
    2、雅本化学:公司于2021年1月设立,2021 年11 月,雅本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香港雅本将其所持雅本有限77.08%的股权转让给雅本投资,由此,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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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zero crazy light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2021 至2021 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2021 年度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于当年度补缴2021 至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341.23万元。
    3、德尔家居:公司于2021年设立,因德尔地板的股东从周亚雄变更为王沫后,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德尔地板需要补缴其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德尔地板就补缴税收事宜得到税务局同意后,周亚雄与王沫于2021 年1 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 年3 月完成股权转让。
    2021 年2 月23 日,吴江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德尔国际地板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政策的通知》(吴商资字(2021)10 号)。德尔地板已按相关规定补缴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的税额1,014.2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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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补缴的案例
    深圳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变内资企业,由于设立在深圳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以及深圳特区内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因此,若当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依据系深圳特区地方规定,则即便拟上市企业由外资转内资,也无须补缴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逻辑是证明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并非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1、海联讯(虽原为外资,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依据并非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故不适用):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变更为内资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深圳市[1988]2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
    2001-2021年,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者相比较,享受的期限相同、金额相等,故公司不需补缴2001-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
   
    2、雷曼光电(设立于深圳特区的外商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外商优惠或特区优惠,以特区优惠代替外商优惠,税务部门出具意见):2021年9月18日,本公司外商股东(港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国内三名自然人股东,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由于本公司性质变更时经营期尚未达到十年,将不能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1999年9月24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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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等有关规定,深圳特区内生产性企业均可依法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本公司属于深圳特区内生产性企业,故公司根据深府[1988]232号及深府[1999]171号文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21年和202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年减半按9%计缴企业所得税,2021年减半按10%计缴企业所得税,2021年减半按11%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复函》,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认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2号)的文件精神,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免税批复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21]0218号)继续有效。即公司无需补缴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且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
    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是深圳市政府地方性的税收优惠规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因此发行人将上述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经测算,从成立之初至2021年6月发行人因上述深圳市地方税收优惠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合计为588.97万元
    就发行人上述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和李琛已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承诺。
    雷曼光电在外资企业阶段系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享受优惠,本应按照外资变内资补缴已经享受的优惠的。但其同时系设立在深圳特区的企业,可以依据深圳特区的政策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在处理上是以“本也可以申请”深圳特区税收优惠来取代已经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具体处理方案:
    A、中介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本应依外资变内资补缴所得税,但因本可以申请特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且该优惠结果比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结果更有优势,故无需补缴。
    B、深圳市国税局出具意见,发行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将继续按照深
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21]0218 号《减、免税批复通知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无需补缴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已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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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C、由于深圳当地税务局的税收优惠属于地方优惠,因此存在未来补缴或追缴的可能性,所以将该部分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同时由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未来追缴或补缴则由其承担。
   
    3、勤上光电(外资变内资,但已经经营满十年,不适用): (一)发行人变更为内资企业前后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
    2021 年10 月,经东莞外经局以东外经贸资[2021]2659 号《关于提前终止合资企业
东莞勤上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的批复》批准,勤上有限外方股东香港勤上企业退出勤上有限,并将其在勤上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机构和自然人,由此,勤上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
    经核查,勤上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前后所执行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具体如下:
    1、勤上有限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另外,勤上有限自2021 年起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52 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勤上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前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3%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2、勤上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按上述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勤上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后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勤上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需要补缴所享受的优惠税收。 1、勤上有限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自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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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设立至变更为内资企业时止,经营期已超过十年。因此,勤上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规定的情形,不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经核查,勤上有限不存在因变更为内资企业而需要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补缴所享受的优惠税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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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 你在高原>桩基超声波检测    4、富安娜(应补缴未补缴,提示风险,实际控制人承诺兜底):
    2021 年7 月,经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外经贸资复[2021]2590 号文批准,富安娜有限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截止变更之日,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 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公司应退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曾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共计17.09 万元。虽然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相关机构未提出退还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但追缴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仍存在。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陈国红夫妇向公司承诺由其个人承担所有应补缴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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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0:1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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