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o[法律资料]中国企业直接投资的法律规制和风险控制

中国企业直接投资法律规制和风险控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民族企业的不断壮大,中国企业加大了踏出国门的步伐,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投资。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就先后为中国企业到美国、俄罗斯、秘鲁、塔吉克斯坦、印尼等地的投资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
直接投资有助于推动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实现中国境内企业的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化经营,培育中国的跨国公司,但中国企业投资的法律规制及风险控制问题亦不容忽视。在本文中,笔者就中国企业投资的法律规制及风险控制等问题作一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中国企业投资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一)主要形式
布里渊散射根据《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 《关于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后由后者取代)规定,“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设立企业
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投资,是指在我国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概括而言,中国企业(直接)投资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新建(设):包括在独资新建分支机构以及通过与机构合资、合作设立企业等。新建方式是中国企业投资的主要方式。
2、并购: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跨境并购方式渐渐成为中国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式。
实践中采用何种方式,取决于中国企业本身拥有的资源、发展战略,东道国的发展状况、法制环境等多个因素。
(二)主要特点
从规模和地位看,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绝对规模不断扩大,相对规模尚小,但在新兴经济中的位次不断提高。
从行业和领域看,随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迅速上升,我国投资的行业分布越来越广泛,几乎遍及一、二、三产业的各个细分领域,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商业服务、农林牧渔。
二、中国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雷恪生小品中国企业投资,面临种种风险,包括资金风险、汇率风险、财务风险、整合风险、战争风险等各方面,而法律风险亦贯穿于投资和经营整个过程中。
变叶海棠其中,在投资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限制、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母国的管制、合作对手的法律状况和守约意识等多方面。在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包括环境保护、劳工、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税务、合约管理、法律文化冲突、国有化征用等多方面。当
地政府机构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准和执法状况、对外资的态度,以及东道国法律政策的变化也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当然,投资阶段和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是联系在一起的。
三、中国企业投资的法律规制
(一)中国对境内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规制状况
从目前法律规制的现状看,我国目前并无一个全国性的投资法,而是由各个部门各自出台管理办法(各地也出台了一些办法),属于多头管理状态;相关规定主要从审批和监管角度出发(当然笔者也注意到服务的成分正在不断增加)。如何进一步简化投资许可程序、减少审批层次、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企业投资的实际需要,是一个需要相关部门不断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人类基因组dna提取以下就投资主要涉及部门的主要规定作一简介。
我不是郭靖1、商务部
(1)根据《关于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后将由后者取代),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关于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此外,企业相关事项(如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发生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2)2009年1月7日商务部进一步公布了《投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在未建交国家的投资、在安全风险等级高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等投资,应按规定报中国商务部核准。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投资、能源矿产类投资、商品城类投资、房地产开发类投资等,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管理办法》提出,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企业应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投资。企业应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关于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将同时废止。
2、国家发改委
根据《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对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语文天地网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述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4)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根据《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投资主体就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该管理办法所规定情形的,还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
3、外汇管理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2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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