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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剧苏三起解∙【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6.04.07
和平硬度∙【分 类】讲话论述 变电工程
正文
虚拟博物馆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民四庭庭长 张勇健
(2016年4月7日)
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系统,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及时落实两会以及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的专题会议。会议对新形势下,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明确了目标,凝聚了共识,坚定了信心,鼓舞了斗志,求真务实,非常成功。
通过一天的会议,同志们围绕中心,联系大局,紧贴实践,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剖析了面临的问题,讨论研究了今年的工作重点,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很有启发。各高院回去后要组织全体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法官结合会议材料认真传达会议精神,加强学习,相互启迪,共同提高。
今年的工作重点,大家已经做了充分的讨论。各院的相关工作要点要根据本次会议精神抓
紧组织修订,及时报最高法院民四庭。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开启了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自贸区为核心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并大力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两大战略是我国实现新发展的新动力,也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服务和保障两大战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责无旁贷,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肩负起法治保障的神圣职责。挑战与机遇并存。国家战略实施也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努力培养国际视野,坚持站在时代前沿,争做司法改革先锋,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党组高度重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周强院长、XXX常务副院长、贺荣副院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去年以来,连续下发了涉及“一带一
教育机构客户管理系统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精品审判战略、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等多个方面的重要指导文件,大力加强和促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化、精品化和品牌化,对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回应国家战略和国际关切,去年年底,周强院长亲自出席国际海事司法研究中心暨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的成立仪式并就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殷切期望。前不久,贺荣副院长在海南的会议上,结合两会精神和周强院长讲话精神,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再次作出了重要部署。两位领导的讲话精神,是新形势下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
就落实周强院长和贺荣副院长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我强调五点要求:
1.各高院要高度重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以国际标准共同努力建设司法的国际窗口,有关学习和改革情况要报最高法院。
2.要大力加强前瞻性问题研究,发挥案件“晴雨表”的作用,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为国家战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3.要严格按照程序报备涉外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切实做好研判指导、舆情引导,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要强化审判指导与监督,以裁判庭审为基础,以案件评查为抓手,切实全面贯彻精品审判战略。
5.要注重利用信息化技术拓展司法公开方式,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不断传播中国司法好声音,有条件的法院要积极编写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白皮书。
以上五点,请各高院认真落实,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好经验、好做法。在今年的有关培训中,我们将邀请有关高院做汇报交流。重要的创新举措,将层报有关领导。各高院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希望及时向我们反馈提出。
二、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近年以来,各高院陆续反映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通过调研我们也不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下面,我做一点回应,谈一下我们的倾向性意见,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第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高度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坚持“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积极制裁恶意违约行为,注重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守约方关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形式虽存在瑕疵或设定有生效条件,一方履行大部分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或未提异议,而又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不予支持。在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件中,也应贯彻诚信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司法互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没有互惠关系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过去我们对互惠把握比较严格,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院判决、裁定的事例十分罕见,客观上不利于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不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新要求。新的对外改革开放发展的形势要求我们作出改变。
当前,世界经济相互融合,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步放弃互惠要求,或者将互惠要求限制在一些特定的领域。而我国重要贸易伙伴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均未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亦不存在互惠关系。为进一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维护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利益,我们认为,在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没有双边或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首先启动互惠。在审查时,需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该判决是终局的;2.作出裁判的法院有管辖权;3.当事人经合法传唤;4.承认和执行该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