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超导体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1.22
激励约束机制【字 号】粤工商外企字[2010]674号
【施行日期】2010.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工商外企字〔2010〕6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服务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就全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主体限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地区)企业或者个人在广东设立合伙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批准,被并购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作篮子鱼
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在粤投资的,视为经济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以合资、合作、独资和合伙形式投资设立企业。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在公司经营中因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动产交易产生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暂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限制。外商投资《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业创设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发展”、“科技”或“实业”等字词作为行业特点表述。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其中投资《目录》所列产业且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广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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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鼓励外商扩大投资规模。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属投资《目录》所列产业企业,且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鼓励外商以其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
  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不断探索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制度。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鼓励产学研结合发展,支持科研组织和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外国投资者组建产业技术创新企业或设立(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六)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广告
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的传统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除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外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新兴行业用语。
  (七)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大力支持跨国公司在粤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八)拓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鼓励发展信用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投资者投资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外资经济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为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三、滑差离合器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服务机制
  (九)简化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主体资格信息互认制度:对已在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在省内再投资,其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公证、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可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凭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由原企业登记机关注明“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并加盖登记注册或档案专用章)和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承诺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所载相关信息在此期间未发生变动),即可申请登记。港澳特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免于提交公证文件。
  (十)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的审核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直接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办理各类登记,无需提交涉及审批机关内部审批权限调整的证明文件。除专项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免于提交外资审批文件。
  (十一)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区域转移。整体迁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迁出申请,企业
中国生物器材网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档案移交等手续,无需征得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迁入申请及登记档案后,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投资设立企业的,为新设企业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已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整体迁移的,允许保留使用企业名称,无需省局再行核准,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径向省局备案。
  (十二)提升外资业务“网上工商”服务水平。加快完善“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服务功能,规范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外资登记业务全面上线。完善外资网上年检系统和业务流程,提高网上年检工作水平,力争实现外资企业网检率100%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外资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机制,授权地级以上市外资被授权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冠省名称核准的受理工作。在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县(区)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登记+网上申请+远程核准”的登记模式,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
  (十三)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许可效率。深入推进“一个窗口许可”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权。创新机制手段,积极推进外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试点,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推行
格式化审批,统一规范我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格式和内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
  (十四)进一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属地化。下放外资登记管辖权限,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由属地各外资被授权局登记管理。积极支持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工商局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对使用“(中国)”字样、不冠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申请的受理权限,更好地服务当地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四、拓展服务空间,提升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五)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综合分析运用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年检、监管数据的录入、汇总、数据校准工作,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质量。进一步强化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工商业务信息的综合应用服务,及时开展统计分析,反映区域内外资产业结构调整等发展动态,重点开展对特定行业特别是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限制淘汰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综合分析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充分发挥工商电子政务平台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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