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外方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税务处理关键点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收购外方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税务处理关键点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内企业收购外国企业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司是一家制造企业,注册地在A省,根据我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准备扩张同类产品生产业务,拟并购大陆三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港方部分股权,该转让方(港方)为独立第三方,与我司为非同一控制人。三家目标公司,现身份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分别在B、C和D三省。
1问题1
我司(居民企业,受让方/支付对价款方)以公允价格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港方股权,根据下列规定,在支付港方(非居民企业,转让方/收取对价款方)对价款时,我司负有扣缴义务。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综合医院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能否这样理解:
我司是扣缴义务人,扣缴税率为10%,纳税地点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扣缴时点是在支付对价款时,目标公司在当地不负有扣缴义务?独览梅花扫腊雪
2问题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司理解:
本条仅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是对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这样理解对吗?3问题3
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请问:费米能级
应纳税所得额=外国投资者转让国内企业股权所得超出其出资的部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成本如何确定?出资是否包括:①2008年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转增;②2008年前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利润再投资;③2008年前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清算所得再投资;④2008年后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转增;⑤2008年后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利润再投资;⑥2008年后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清算所得再投资?
解答
问题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当天就是受让方扣缴预提所得税的当天。税款在受让方所在地缴纳。
问题2
本条款说的是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或常驻机构,均无法人资格)从境内、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分公司、办事处、常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内有两个这样的非法人机构,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款不适用于外国企业转让境内股权。
问题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出资包括2008年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转增、2008年前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2008年前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清算所得再投资(同样属于外国企业的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2008年后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008年后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利润再投资、2008年后形成的其他被投资大陆企业清算所得再投资。
有关投资成本的合法凭据:如果是直接投资,必须能够提供验资报告。非居民企业持有境内的股权如果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取得的,必须能够提供原股权转让合同。
外国企业转让境内的股权计算预提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股权转让日外国企业享有的目标公司的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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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缴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款-投资成本)×10%
投资成本=外国企业初始出资额追加出资额(含目标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国企业用境内其他企业的税后利润在目标公司再投资金额)
如果三家公司的目前投资不是受让取得,三家公司也没有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三家公司的投资计税成本应当等于实收资本。
屈服强度
由于只是转让了部分股权,投资成本应当按照所转让份额占持有股权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确定。
收购方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应付款——股权受让款
应交税费——应交预提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保持冷静 继续前行目标公司在当地不负有扣缴义务。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必须保留外商投资企业资格(外方所占股份不得少于25%),否则目标公司如果经营期不满十年需补交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香港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16.5%,但香港是不征资本利得税的,即香港公司转让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境内、)的股权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因此,香港公司不用在香港补缴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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