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正稿)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问题解答
一、问: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如何处理?
答:1、内资企业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仍按国税发[2004]82号文、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2、外资企业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宜人贷上市
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按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
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安徽中医学院图书馆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仍按国税发[1999]195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社科纵横
二、问: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其法人合伙人所得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当年度应享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额(不论是否已作分配),计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享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应将这部分所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54行第3列“调增金额”;有限合伙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由有限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弥补,其法人合伙人不确认相应的亏损额。
当年或以后年度有限合伙企业向法人合伙人分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利润)的,其法人合伙人不再重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三、分期确认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该如何填报?
答:凡会计与收税确认收入有差异的,在附表三的第5行反映,第1列填报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收入;第3列填报纳税调增的金额;第4列填报纳税调减的金额。
四、问: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税收上是否要确认收入?
答: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均要确认收入,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
五、问: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上市股份制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六、问: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类单位工资限额如何掌握?
答: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团体管理局等部门核定工资薪金限额的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
七、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八、问: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九、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
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部分职工福利费用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单户情况统计表》,不得重复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劳务派遣单位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单户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汇总表》。
十、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一、问:超过政府规定比例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十三、问: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计算扣除?
答:对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直接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
十四、问: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可结转扣除?
答:1、企业以前年度未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结余数,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结转扣除。
2、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对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税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除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扣除。
十五、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支出是否就不能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特殊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组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mzg振动给料机
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规定,财税[2008]104号文上述规定延长一年执行。
栅栏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亏损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上海世博会等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十六、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凭证有何规定?
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七、问: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可税前扣除?若不可扣除,则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结余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对企业2008年1月1日前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先用于核销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坏账损失。税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用完后,企业按税法规定核销的坏账损失或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冲销(冲回)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八、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追溯调整的,以后年度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作纳税调减处理?
落雪梨花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九、问: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可直接税前扣除?
答: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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