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行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合规治企要求,健全完善从严管理监督领导人员的长效机制,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企业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企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分(子)公司。
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企业基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含相当职务层级人员,下同),以及退出现职尚未退休的上述人员。该范围内的职业经理人和职业雇员、企业委派进入合资公司的领导人员、企业外派挂职的领导人员、其他单位委派至企业挂职时间1年以上的领导人员均适用于本规定。
5.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亲属,主要指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妹等。
6.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包括:
7.(一)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并对公司具有较大控制力、影响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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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
9.(三)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或者合资的私营企业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在国(境)外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或者在其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等;
10.(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合伙人或者担任高级职务人员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
11.(五)开办或者合伙开办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机构,在领导人员任职单位(系统)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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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述第一、四项中所称“投资”包括:以本人名义的投资,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的投资。
13.上述第二、三、四项中所称“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的其他相应职务。
14.通过挂靠、借用资质等方式开展的上述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15.第六条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进行管理,坚持教育为先、从严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坚持违规必纠、惩改结合;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16.第二章禁止要求
17.第七条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领导人员职权发生关联,或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存在影响领导人员公正履职,以及损害公平公正交易因素的,应列为禁止行为。
18.第八条党组组织部根据企业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制定企业禁业范围(附件1),作为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日常管理监督依据,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19.第九条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应予禁止的情形:
20.(一)总助、总师级领导人员,总部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领导人员,其他党组管理的正职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企业禁业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21.(二)总部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领导人员,其他党组管理的副职领导人员和党组委托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在部门(单位)禁业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22.(三)其他应该禁止的情形。
23.第十条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应予禁止的情形:
24.(一)总部部门、事业部主办及以上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其所在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25.(二)专业公司本部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其所在专业公司及下属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26.(三)直属单位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得与其所在直属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27.(四)其他应该禁止的情形。
28.第十一条涉及企业改制企业,或因公司改革发展、特殊经营需要等原因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关于整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涉及改制企业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29.第三章日常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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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第十二条机构新增、撤并或职能业务调整后,相关部门(单位)须结合业务范围、职能职责和廉洁风险点,及时梳理明确禁业范围,并于30日内报党组组织部备案。
31.第十三条领导人员拟提拔任用、进一步使用的,应当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查核或研判,不符合拟任职务(岗位)禁止规定的,应当限期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终止选拔任用程序。
32.领导人员拟交流任职、挂职的,应当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等进行研判,必要时应当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职务(岗位)禁止规定的,应当限期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得交流到该职务(岗位)。
33.第十四条因领导人员交流、亲属新从事经商办企业行为、本人或者亲属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涉及禁止情形的,领导人员应在30日内主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进行分析研判,按照规定处置。
34.第十五条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因本人、子女婚姻变化等新带来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经商办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标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及时报告,党组组织部受理后进行分析研判,按照规定处置。
35.党组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其中经商办企业投资数额较大或者年度之间相差明显且情况异常的,还应当进行查核验证。
36.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党组及各级党委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纪律检查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
37.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加强日常业务监管,发现禁止情形应及时纠正、堵塞漏洞,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或超越本部门处理权限的,应移送有关机构(部门)处理。
38.第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做好分析研判、查核验证等工作,并将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一般性违规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监督)机构处理。
39.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将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项目内容,实施审计监督,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应移送有关机构(部门)处理。
40.第二十条巡视巡察机构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本规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移送有关机构(部门)处理。
41.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监督)机构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监督责任,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处理。
四象限探测器42.第四章问责与处理
43.第二十二条本人报告或者组织查核发现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领导人员作出说明,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纠正,并视情况给予领导人员相应处理处分:
44.(一)违反有关禁业要求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或由组织对领导人员职务(岗位)进行调整。
45.(二)违反有关业务往来要求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主动终止与企业的业务往来或退出经商办企业,或由组织对领导人员职务(岗位)进行调整。
46.领导人员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应经商办企业活动,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退出手续,并将退出证明材料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监督)机构。确因经济、法律等问题不能如期退出的,领导人员应当作出限期退出承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监督)机构督促其按期退出。
47.领导人员亲属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以个人专利、科技创新成果入股或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
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经本人申报、组织认定,可以不列入需要退出的情形。
48.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49.(一)不如实报告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说明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的;
50.(二)亲属违反禁业要求经商办企业或违反规定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
51.(三)亲属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弄虚作假变相担任相应企业、代表机构的高级职务,或者退出时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者股份(股权)谋取利益的;
52.(四)亲属不按照规定退出经商办企业或退出与企业业务往来,或者本人不服从职务(岗位)调整的;
53.(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员的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利益的;
54.(六)其他应当给予处理处分的情形。
55.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禁止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领导人员督促其亲属进行清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清退和赔偿情况作出处理。
56.第二十五条对亲属通过收受干股、匿名持股、暗箱操作、设置中间环节等以“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方式逃避监管的领导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57.第二十六条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员责任。
58.第五章附则
荷马式比喻59.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0.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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