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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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3
【字 号】嘉政发[2009]37号
【施行日期】200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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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资金、项目、技术、人才向嘉兴集聚,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嘉委〔2008〕3号),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意义
  (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
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创业投资是投融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是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和降低企业创业成本的重要手段。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创业投资以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创造为主要目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有利于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城市,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机制,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市场体系,规范创业投资行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范化运作的科技型企业,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四)基本原则: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
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积极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拓展吸引海外创业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完善政策,积极推动国内创业投资与国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规范管理、利益激励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和监管监督系统,积极培育有利于创业投资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运作体系。
  (五)主要目标:市本级首期设立1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县(市、区)都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1~2家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组建创业投资企业,力争把嘉兴建设成为以民营创业资本为主体、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创业资本规模不断扩大、创业资本进入与退出形成良性循环、创业业绩明显、创业投资活跃的科技创新型城市。
  三、拓宽准入渠道,培育创业投资业发展主体
  (六)多元筹措创业投资资金。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民资和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
持我市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可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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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鼓励组建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八)规范运作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协作图  (九)防范控制创业投资风险。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严格限于国家规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暂未投资项目的
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获取收益。
  四、实行政策扶持,加大创业投资业扶持力度
  (十)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要求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十一)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投资额占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50%以上,且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投资总额的6%,补贴资金由所投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一等风流  (十二)减免股权过户费用。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
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时,市产权交易中心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优先扶持高新项目。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的高科技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的高科技项目,市有关科技计划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五、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十五)建立创业投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组织体系,建立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扩大创业投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
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业投资业务。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效率,推进我市创业投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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