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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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29
【字 号】长府办发[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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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46号)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
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门槛
  (一)赋予各类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名称使用权,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只要有经营需求,即可申请使用市名,允许其在名称中冠以“长春市”、“长春”的字样。
  (二)对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该商标。经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被授权企业可以使用该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对与其存在投资或合作关系,且经其授权许可的,允许被授权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字号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
  (四)放宽企业名称有关行业特征的限制,其注册资本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3000万元,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主动帮助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
企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五)对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带有“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
  (六)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的限制,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下设3个控股子公司,即可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新设立的公司拟组建企业集团的,集团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先使用“集团”字词,然后再由母公司承诺自设立之日起的1年内,完成子公司的设立;允许出资人先注册若干子公司、再由股东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七)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债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其中以股权出资的,须经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该出资的股权须由股权出资人变更为新设立的公司后,方可登记为新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以债权出资的,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债权的存在并提供相关的审计报告。
城市分区规划  (八)对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特大型国有企业组建的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资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可不受比例限制。
  (九)支持和培育我市公司整体上市直接融资,对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允许发起人全部以实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评估出资。其中,国有企业的发起人还可以用国有投资权益出资;对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帐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和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
  (十)突破原来个体工商户不得变更经营者的限制,允许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姓名,其变更登记方式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方式执行。
  (十一)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为公司,并允许保留原字号、商号和行业用语,但必须在变更为公司时进行清算,或者由投资人承诺对变更为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二)以服务业兴市为目标,推动民营中介服务业发展,打造与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深加工、光电信息、生物医药、轨道客车等先进制造业发展相适应的、发达的现代中介服务产业体系。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保险、证券、担保、会计、法律、信息咨询、会展等为资源配置和生产流通提供便捷服务的中介领域。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纯国有性质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净资产确认文件和与之相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即可直接验资,不需再进行资产评估。
  (十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公司的,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即可由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也可以由职工选举股东代表集中行使股东职权,也可以采取职工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持股合同》的方式持股。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中不带字号的,在改制后的新名称中可以不添加字号,允许改制后的企业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企业改制后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原有名称保留2年。经国有、集体企业集团的母
zing tv公司同意,与集团母公司没有资产关系的其他改制企业,允许冠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或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企业集团字号。
  (十六)对通过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只要尚存净资产,且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即允许其通过变更登记,整体改制为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中,允许职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将转变身份的补偿费、集资购置的设备、集资款、拖欠的工资和抵押金等个人债权置换成个人股权,经企业章程确认和依法验资后,即可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十七)对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债权外,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及新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协商同意后,可按照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登记注册;对净资产为负数的,只要新股东承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允许其在不抵补填平原有负资产的前提下,以实际投入的股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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