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

借贷记账法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
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②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③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④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⑤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日本五节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股东如果要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应当认定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外方股东先在中国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然后再将该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此时,由于被转让的公司位于中国,中国对该笔所得没有征税权。例如,法国A公司在中
国香港设立B公司,B公司持有中国内地C公司股权,A公司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相当于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此时,由于被转让公司是香港的B公司,中国内地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没有征税权。这种税收筹划方案被称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反避税制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4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①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② 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控股公司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③ 投资方所转让的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④ 投资方所转让的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⑤ 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控股公司的存在。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制度可以否定B公司的存在,从而认为,A公司实际上转让的是C公司的股权,而C公司是中国企业,因此,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在中国纳税。
自2015年2月3日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上述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
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简称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企业(不含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简称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简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适用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① 对归属于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征税;② 除适用上述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征税;③ 除适用上述两种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征税。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应缴纳所得税情况;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其他相关因素。
除特殊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
具有经济实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械毕业设计论坛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① 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上述持股比例应为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② 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③ 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金大奶奶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3: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514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企业   转让   中国   股权   财产   所得   应税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