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文字号】川府发[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5.27 【实施日期】2000.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唯一标志】16795010
通田阁萝(二十五)鼓励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1、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2、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的50%以上的,当年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3、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返还50%企业所得税。
4、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5年。在经营期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法规标题】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
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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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文字号】[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青山郭外斜的斜读XIE 还是XIA【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唯一标志】7823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
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此复。
【法规标题】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文字号】财政部令第54号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5.01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唯一标志】114559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国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协议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六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72号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银行综合规定【唯一标志】105554
法规标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英文译本】Regulation on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7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11.10 【实施日期】2000.11.10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专业公
【唯一标志】34755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十六大精神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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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
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办函[2001]64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唯一标志】11071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上海银发【2 001】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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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文字号】中评协[2005]37号
【发布日期】2005.03.21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唯一标志】5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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