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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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学报∙【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7.01
【文 号】国发〔2016〕41号
比较优势【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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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秘密接头详情
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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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试验区   调整   有关   行政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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