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 号】锡政办发[2009]131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NUEMANN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锡政办发〔2009〕13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创新创业融资平台建设,努力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全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二)发展创业投资,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
政策取向。
  (三)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集聚生产要素,促进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的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产业化,实现由“无锡制造”向“无锡创造”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推动作用。
  (五)基本原则: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展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共公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大胆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积极推动本土创业投资与国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管系统,有重点地培育有利于创业投资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体系。
  (六)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无锡建设成为区域性创业投资中心,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到“十一五”末,全市创业投资机构达到40家左右,其中,各市(县)、区和各级开发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注册资本规模争取达到45亿元,通过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三、努力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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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增强投融资能力,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
  (八)简化和规范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境内资金在我市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五部局令2003年第2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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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造就和培育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做强做优无锡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品牌。
  (十)加快培育一批创业投资项目源。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组建各类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丰富的优质项目源。围绕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园区、科技创业园区、特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等,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高成长中小科技型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市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中小服务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北京女奴  四、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十一)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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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大力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达到其管理资金的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初创型企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帮助争取省及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十六)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与市政府一次性安排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构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以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
  (十七)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
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十八)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比照享受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九)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研究、部署本市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费尔马点  (二十)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
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对申请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办理事后告知性备案,便于加强服务,享受政策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2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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