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出质股权出质的登记方法

什么是股权出质股权出质的登记⽅法
  股权出质使得实体法所规定的股权质押现已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实⽤的融资担保⽅式。那么你对股权出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股权出质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股权出质的介绍
  股权出质,⼀种现已可⾏的融资担保⽅式,作为⼀种可以进⾏质押担保的权利,13年前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出质登记之⽇起⽣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法操作。
  股权出质的登记办法
  ⼀、《试⾏办法》主要有以下九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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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是本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登记机关是形式审,申请⼈应当对申请⽂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登记机关是各级⼯商⾏政管理局。四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和质权⼈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五是股权出质设⽴、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六是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商⾏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
质押期限表述为⽆固定期限的,⼯商⾏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需要说明的⼏个问题 (⼀)关于⽬标公司的范围
电工技术论坛>燃油管  ⾸先,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商⾏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中的“⽬标公司”指公司,排除了⾮公司企业。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因此,“⽬标公司”中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开发⾏的股东在200⼈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公司、⾮公开发⾏的但股东在200⼈以上的公司。但是,鉴于⾮公开发⾏的股东在200⼈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式国务院⽬前没有规定,在试点期间,暂不将其纳⼊本办法调整范围,对其出质登记办法另⾏制定。第三,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规定》和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若⼲问题的执⾏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纳⼊本办法“⽬标公司”范围。
  (⼆)关于股权质押期限
  股权质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物权有意
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意定物权区别于法定物权的⼀个重要特征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物权是根据当事⼈意思⾃治⽽设定的意定物权。《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担保期限属于当事⼈意思⾃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由约定。当事⼈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效。所以,我们允许出质⼈和质权⼈约定质押的期限,到期后质权⾃动解除。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固定期限的,⼯商⾏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固定期限”。
  (三)关于登记审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属性是⾏政确认⽽不是⾏政许可,是⾏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关系⽽为的登记,与《⾏政许可法》所称之⾏政许可是有本质区别的。登记的作⽤在于设⽴质权,对抗第三⼈,并通过加强公⽰效果,提⾼社会公信⼒。在股权出质登记中,登记机关只能依当事⼈申请,对其登记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进⾏审查。是否准予登记,取决于当事⼈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在形式上是否合法。⾄于申请⼈提交的材料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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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百⼆⼗三条
  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我是农民的儿子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百⼆⼗六条
  以基⾦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以基⾦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基⾦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转让基⾦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28: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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