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近来有⼀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存疑虑,裹⾜不前。
⽬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本法。《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
法律层⾯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问题的暂⾏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股票,《暂⾏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外商投资企业⾸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股票的具体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2006年4⽉2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若⼲问题的执⾏意见》,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
上海海洋大学学报
律适⽤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件、出资⽅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意见。
2008年,《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业继续按现⾏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各地外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审批,并及时向商务部备案。⼆、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
(⼀)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满⾜如下要求:
(1)以发起⽅式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民币三千万元。在股份有限公司设⽴批准证书签发之⽇起90⽇内,发起⼈应⼀次缴⾜其认购的股份;
(2)已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
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已设⽴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
(3)已设⽴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已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境内上市外资股或上市外资股等⽅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原境内公司中国⾃然⼈在原公司作为股东⼀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然⼈以新设和收购⽅式与外商成⽴外商投资企业;
(6)报商务部门审批。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上以及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业仍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7)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8)投资者的出资⽐例低于25%的,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同样的审批登记程序进⾏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
注“外资⽐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cad模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如下要求:
(1)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录》等的要求;
(2)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3)上市发⾏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持股⽐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控股地位或持股⽐例;
(5)符合股票发⾏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完成后,应到省级商务部门(限额以下)或国家商务部(限额以上)办理法律⽂件变更⼿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模式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进⼊国内股票市场基本上是通过以下三种基本模式完成的。
(⼀)第⼀种是外商独资企业通过IPO直接进⼊A、B股市场的模式。
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政府甚⾄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但⽬前在深沪两市中此类直接上市的外商独资公司还⾮常少。
(⼆)第⼆种是合资企业作为发起⼈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与上市的模式。
即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
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式,从1993年到现在,曾陆续出现过这类模式的案例,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案例的主流。
资企业上市案例的主流。
(1)最早的如联华合纤,该公司的前⾝为中外合资上海联华合纤有限公司,1992年4⽉改制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改制成为上海最先实⾏股份制试点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上市后外⽅投资者⾹港佳运集团持股17.08%,为第⼀⼤股东。
(2)福建豪盛(现改为利嘉股份)也是⽐较典型的合资企业作为发起⼈改制上市的典型。该公司的前⾝为⼀家中外合资企业,由泉州经济开发公司、谊盛⽯琳(⾹港)有限公司等三⽅合资经营,1993年12⽉改制上市后,豪盛⽯琳(⾹港)有限公司持股44.84%为第⼀⼤股东。
(3)另外,近年来北⽅股份作为合资企业上市的案例,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该公司的前⾝为成⽴于1988年的北⽅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第⼆机械制造总⼚(现更名为北⽅重⼯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上市后,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以发起⼈⾝份为公司第⼆⼤股东,持股⽐例为25.1%。类似的还有新都酒店(其前⾝为中外合资振兴公司)等。
(三)第三种是外资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成为⼤股东,上市公司变成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
外资企业采取并购⽅式介⼊国内证券市场有三种具体的形式:
(1)是股权协议转让,如PT北旅与⽇本五⼗铃、福耀玻璃与法国圣⼽班,另外还有赛格三星的间接转让形式等;
(2)是定向增发B股或引⼊战略投资,如江铃汽车与美国福特、海南航空与美国航空投资公司、华新⽔泥与全球最⼤⽔泥制造商Hold e rb ank的全资⼦公司HOLCHINB.V.;
(3)是合资⽅式,如法国⽶其林与轮胎橡胶的母公司合资,再通过合资公司反向收购轮胎橡胶。但股权协议转让与合资⽅式受制于1995年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股转让给外商请⽰”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的规定,外资企业从此不得收购国有股权。
四、最近⼏年已在境内A股成功上市的外资控股企业
(⼀)东睦股份(600114)
于2004年5⽉11⽇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发⾏上市前由⽇资控股60%,从事粉末冶⾦⾏业,产品主要⽤于汽车、摩托车、空调、冰箱等,控股股东⽇本睦⾦属资产规模及盈利能⼒远⼩于境内拟发⾏上市公司。
(⼆)成霖股份(002047)
于2005年5⽉31⽇在中⼩板上市。公司发⾏上市前外资控股72.80%,其中台资成霖企业控股57.45%(通过在维京岛注册的公司),主要⽣产⽤于厨房及卫⽣间的⽔龙头、卫浴挂具及花洒等。
(三)海鸥卫浴(002084)
于2006年11⽉24⽇在中⼩板上市。公司发⾏上市前台资控股52%(通过在⾹港注册的公司),主营⽔龙头零组件等卫浴五⾦产品的⽣产和销售,控股股东除投资于发⾏⼈以外,不从事其他事具体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四)信隆实业(002105)
于2007年1⽉12⽇在中⼩板上市。公司发⾏上市前台资控股79.9%(通过在⾹港和萨摩亚注册的公司),主营⾃⾏车零配件的⽣产和销售。实际控制⼈控制的台湾信隆资产规模及盈利能⼒⼩于发⾏⼈。
(五)晋亿实业(601002)
于2007年1⽉26⽇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发⾏上市前台资控股98.62%以上(通过维京岛注册公司及个⼈持股),主营紧固件产成品,属于其他通⽤零部件制造业。除晋亿实业外,公司实际控制⼈还先后在、马来西亚分别设⽴了晋⽲企业、晋纬控股两家紧固件⽣产企业,三家企业均在全球市场
进⾏紧固件销售,且在部分市场的销售存在交叉。
(六)汉钟精机(002158)
(六)汉钟精机(002158)
于2007年8⽉17⽇在中⼩板上市。公司发⾏上市前台资控股98.5%(通过在巴拿马及维京岛注册的公司),主营螺杆式压缩机,属于普通机械制造业。公司与间接控制股东台湾汉钟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业务上存在部分重合,但销售地域不同。
(七)斯⽶克(002162)
于2007年8⽉23⽇在中⼩板上市。公司发⾏上市前台资控股96.36%(通过在维京岛及开曼岛注册的公司),主营玻化砖和釉⾯砖的⽣产和销售,属于建筑陶瓷⾏业。
(⼋)罗普斯⾦(002333)
于2010年1⽉12⽇在中⼩板上市。公司发⾏上市前台资控股93.80%(通过在开曼岛及维京岛注册的公司),主营铝型材的⽣产和销售。发⾏⼈的关联企业台湾罗普斯⾦仅在台湾地区仅保留了对已售产品的维修及保养业务。
作者简介:尚普咨询,创办于2008年,是最早提供IPO与再融资募投项⽬可⾏性研究报告的专业顾问机构之⼀。服务内容还包括IPO⾏业市场研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咨询、上市培训及⼀体化全案咨询等专业服务。四甲基胍
苄丝肼2017年,尚普咨询荣膺“IPO咨询⾏业先锋机构”,是资本市场公认的中国较⼤的IPO募投可研咨询机构。社会主义探索阶段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2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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