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经营的各类答复规定汇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v    19960627    来源:
 
1996-6-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

热缩套管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03)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东周刊事件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05.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03      2000.9.14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雅虎天盾(深工商〔2000157)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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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进行查处。
  3.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上述第1项办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项办理;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外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上述第2项办理。
  四、企业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经营,按《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的规定,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33号)的原则,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
国家工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陈宝成事件工商局[1998]83
颁布时间:1998-1-7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2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审批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批准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有限公司
  公司不得称总公司成都理工大学学报集团公司报时器。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作为公司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当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除
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核发1994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核发1989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应当是登记机关的公章,不得使用登记专用章替代。
  第十七条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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