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
    官僚制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及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1998611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组织结构(以下简称《执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有部分条文直接适用于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2001828日,颁布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对强制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程序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提供了股权执行程序的基本模式,对统一全国的股权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一、强制执行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原则、形式、程序
  《执行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beijing review 
  从《股权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而《股权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 
  从《股权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上述两个前提不可或缺。二是强制划转债务人的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当债务人的到期股息或红利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数额价值严重背离或债务人没有到期股息红利亦或是其股权根
本就没有产生盈利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必要措施后强制划转债务人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以便使申请执行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预期收益用以补偿自己的债权损失。采取这种方式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 
  3、程序: 
arx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股权规定》对股权强制执行也规定了五个基本程序,即:一是冻结;二是告知;三是变价;四是强制转让;五是变更。
 二、对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保全
      根据《执行规定》第5253条及《股权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股权的保全措施包括股票的扣押和股权的冻结。
    (一)、股票的扣押
《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由于股权凭证或股票是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权益的唯一凭证,股东在公司的所有权益只有通过它才能得以行使和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只要有效地控制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凭证或股票,就能达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目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股权凭证或股票扣押时,首先,应当制作扣押股权凭证或股票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其次,应当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扣押裁定书的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有关部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载明协助执行的事项,告知违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权的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股权的冻结。《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该条对冻结股权的程序和效力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股权进行冻结时,首先,应当制作冻结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被边陲党旗红
执行人;其次,向被执行人送达冻结裁定书的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关企业。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不仅应载明协助执行的事项,告知违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应载明冻结的效力不但应当包括股权自有的、现有的权益,因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及其他的预期利益。具体应该是:(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权益的冻结,应当严格按照的《执行规定》第软件设计教程5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或投资权益的冻结,应当严格按照的《执行规定》第53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到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转让或设定如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在执行实践中,法院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规定,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其他企业法人的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时,应到有关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冻结手续,以避免其他法院对同一股权或其他企业法人的投资权益重复冻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2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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