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法规汇总

一、关于代持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散见规定
1、《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6 号令)
第十条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
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
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2、《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 号)
第八十六条公司治理报告是综合反映一个年度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情况
的自查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二)股东及股权。包
括公司股权交易、担保、冻结、代持及股权纠纷、诉讼等情况;股东之
间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等情况;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及所做决
议情况;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的工作计划情况;公司
向股东的分红情况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
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5]75 号)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综发 [2007]106 号)
附表 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投
资外汇登记赤杨
6.设立、控制此类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内企业5%或 5%以上的主要股东必须由本人办理投资登记,主要股东为他人代仪式用鼓
持股份的,应提供证明代持关系的法律文件并由代持人办理投资登
记;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
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
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
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
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
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
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
外:
(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
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
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特殊行业中禁止代持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6]84 号)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阿托品滴眼液
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小说世界
八、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
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06.20 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及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
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
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和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3、《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也不得委托他人持
有自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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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第二十一条股东应当直接持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得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也不得委托他人持有自己的股权。
(三)不得通过代持行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十五条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2、《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
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
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交易等方式。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
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9〕 1827 号)
同义词词林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对
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
(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
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
资企业的投资不足 100 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
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 30 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关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
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
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
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二、公司上市中禁止存在代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
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3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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