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需求,对电信企业供应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
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所供应的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任务:对电信运营企业供应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
电信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监督电信企业对电信资费政策标准的执行状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阅历。
其次章企业的责任
第六条电信企业应当坚持为用户服务的宗旨,实行有效措施,保证所供应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免费供应通信费用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自由经济第九条电信企业内部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相互推诿;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
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看法和建议要仔细探讨,主动沟通;不得打击、报复申诉人。
用户要求查询有疑问的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企业应主动供应查询便利,做好说明工作。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状况,企业要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定期比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每半年跨省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将自查状况向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将自查状况向本辖区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对《电信服务标准》中规定的重大障碍阻断,要刚好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电信企业保证服务质量要做到以人为本,教化干部、职工提高服务意识,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持续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公用电话等委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电信企业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电信企业必需协作电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和状况,不得采纳不正值方法干扰调查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电信主管部门行使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
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并依法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监督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刘茂才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驾驭服务动态,定期发布服务质量通报。
发现与创造
(三)受理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务的调查和调解。
(四)订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确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运营企业的惩罚。
(五)对电信企业执行资费政策标准状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
户申诉事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供应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短暂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觉企业违反《电信服务标准》等规章,有权责成相关单位实行措施尽快订正或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行政惩罚。
(四)有权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务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电信主管部门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明,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国家电信主管部门主动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沟通与广阔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看法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及爱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企业及电信主管部门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看法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条对电信企业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电信主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向其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的惩罚;对屡次违反服务质量标准,严峻损害用户利益的,可以暂扣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其次十一条受理用户申办业务时,电信企业以各种手段强行搭售设备或强迫用户运用某种电信业务的,赐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
其次十二条由于电信企业缘由,装、移机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对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之后每超出10天,对用户减免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
由于电信企业缘由发生通信故障、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故障的,对申告的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月租费(出租专线电
路另行规定);之后每超出5天,对申告的用户减免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
电信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予停机用户复原通话的,对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之后每超出5天,对用户减免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
电信企业供应的出租专线电路,由于质量缘由造成用户无法运用,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故障的,对用户减免当月的基本日租费;一个月内累计时间每超出24小时,对用户减免基本日租费的两倍(基本日租费指用户当月月租费的三非常之一)。
其次十三条电信企业阻碍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供应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其次十四条电信企业不能按期照实将服务质量的自查状况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的,赐予警告或通报指责。
其次十五条电信企业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隐私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其次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企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八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投诉求得解决;也可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方法》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诉;对电信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或者不服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九条本方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方法中美贸易额
书目
平稳信号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6 号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 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瓮安县国土资源局部长吴基传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编辑本段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供应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供应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供应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状况;依法对侵扰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阅历。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驾驭服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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