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27
【字 号】克政办发[2001]53号
【施行日期】2001.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2 8原则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1]53号)
  《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2001年8月27日
  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移动电话的行为,加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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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范围
pdm  凡是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的移动电话,均属管理范围之内。
  二、报销标准
  凡是下列人员,经批准,可使用移动电话,每月报销标准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每月300元;
  2、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每月200元;
  3、市人大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每月200元;
  4、市人大办公室配备1部公用移动电话,每月报销500元。
  (二)市人民政府
  1、副市长,每月300元;
  2、秘书长,每月300元;
  3、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每月200元;
  4、市政府部分工作需要的部门正职和副职,每月200元;
  5、市政府办公室配备2部公用移动电话,每部每月报销500元
  (三)市政协
  1、市政协主席,每月300元;
  2、市政协副主席,每月200元;
  3、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每月200元;
  4、市政协办公室配备1部公用移动电话,每月报销500元。
  (四)市中级法院
  1、院长,每月300元;
  2、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执行庭长,每月200元。
  (五)市人民检察院
  1、检察长,每月300元;
  2、副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反贪局长,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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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各区
  1、区长、常务副区长,每月300元;
  2、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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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规定
  1、办公使用移动电话,必须按本规定的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出书面通知,并通知相关的财务部门。凡是未经批准、未办理手续的,一律不得报销话费。
  2、严格执行话费报销标准,超支自负。话费可在年度内调剂使用,但总额不得突破。
  3、被批准使用移动电话的人,手机自备,不得用公费购置手机。若现有手机是财政配置的、或是用本部门公费购置的、外单位赞助的,由使用者按每部300元买断产权,过户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4、被批准使用移动电话的人,除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关机,须保持正常通话状态。
  5、批准使用的办公移动电话的话费由使用者自行缴纳,凭话费单按规定标准,每半年到所在财务部门集中报销一次。
  6、批准使用办公移动电话的,不再报销在外出差、开会期间的长途电话费。
  7、批准使用的办公移动电话所发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消化,财政不再追加公用经费。
  8、不得将办公使用的移动电话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将取消报销话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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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如果办公移动电话使用者调离本岗位或退休,停止报销话费。
  10、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移动电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他
  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2、市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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