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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综述作者:高东方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8年第07了不起的盖茨比论文期 摘要: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这两名经济学家对契约理论做的研究为很多领域政策与制度的设计制定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文章对不完全契约理论做了综述,剩余控制权的提出对企业一体化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对我国近期开展的企业降杠杆,银行“债转股”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剩余控制权利
契约理论是把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看成是契约。日常生活中夫妻结婚就是一种契约,房屋买卖也是一种契约,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把制度看作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理论假设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是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当事人可能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有人会敲竹杠,有人会偷懒,有人会撒谎。契约理论就是要通过有效率的机制设计,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哈特的研究基于不完全契约,其理论贡献被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
公共厕所TOILET一、不完全契约理论概述
哈特认为不完全契约形成的原因:第一,不确定的存在使人们无法预知未来的情况;第二,即使能够预测到未来的情况,也很难准确地将所有细节写入合约;第三,即使能够达成合约,产生纠纷时诉诸第三方的成本也很高。哈特提出的企业产权理论的基础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企业产权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也可以被称为产权理论(PRT萨维切维奇),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和莫尔(Moore)三人共同搭建了产权理论的框架 婚姻挤压(以下简称GHM)。
韩国 假定交易的买卖双方签订了某物品的买卖协议,交易的物品形态在投资建厂之前无法预知,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在一系列简化的假定下(风险中性,交易成本为零,生产此物品的投资具有专用性),投资生产后的结果假设有N种不同的物品,只有一种物品被交易。若交易的买卖双方不再就交易的细节进行再谈判,则当交易成本很大,N的数值趋向于无穷大时,无论协议中是否将所有交易细节覆盖,生产者的专有性投资激励都将趋于消失。此时,先前的契约等同于契约没有达成。在一般情况下,哈特和莫尔(2008)把契约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松弛型契约,对于事后的补救具有很好的灵活性, 缺点是对事前的专有性投资激励不足;第二是紧密型契约,对于事前的专有性投资进行保护和激励,但事后的契约不完全的补救成本太高。所以有效的契约在于寻求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和事后灵活性的弥补的均衡点。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说应该设计一种机制既保障契约的履行,又不会降低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和事后的履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