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论文】哈特: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启示

【经典论文】哈特: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启示
novellnetware2016-10-11 金融读书会
文/奥利弗·哈特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
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会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
 
1、为什么在没有代理问题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无关紧要。在没有代理问题的情况下,公司中所有个人可以被指挥去追求利润或企业的净市场价值最大化,或者去追求最小成本。个人因为对公司活动的结果毫不关心而只管执行命令。每个人的努力和其它各种成本可以直接得到
补偿,因此不需要激励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也不需要治理结构解决争端,因为没有争端可言。
 
以上描述的情况是一般新古典主义企业理论所主张的。这毫不奇怪,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该理论是把企业看作“黑匣子”。也就是说,这种理论只说明企业的产品计划是如何随产出和投入的价格而变化,而对计划如何制定只字未提。
 
2、如果出现代理问题并且合约不完全,则公司治理结构就至关重要。标准的委托——代理人模型,假定签订一份完全合约是没有费用的。然而,实际签订合约的费用可能很大。
 
我所认识的蔡孑民先生假如这些交易费用存在,所有当事人将不能签订完全的合约,而只能签订不完全的合约。也就是说合约有缺口,并遗漏了一些条款,即某些未来活动,只部分地在合约中得到设定,
有些情况根本就未提到。合约不完全的另一个含义是,若初始合约模棱两可,一当新的信息出现,合约将被重新谈判,不能引起法律争端。东升镇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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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约不完全情况下,代理问题也将出现,治理结构确实有它的作用。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地设定。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决定其将如何使用。例如,治理结构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的个人所有制,如果甲拥有A企业,那么这意味着甲有权做出所有未经说明的有关A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决定,诸如资产如何使用、谁享有处置权、资产是否出卖等等。第二种形式是联合所有制,如果甲和乙共同拥有A公司,那么为了决策的贯彻执行,他们必须对公司资产的决策问题达成共识。第三种形式是合伙制,如果甲、乙、丙三人各拥有A公司资产的三分之一,那么公司的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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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即使在一个股东人数较少的小企业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然而人们通常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在大型上市公司里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我们下文将着重对大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进行讨论。
二、大型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
美国或英国式的明显特征是拥有大批小股东。这一特征产生两个在股东人数少的小公司中不重要的问题。首先,所有者即股东,虽然他们的特征是以投票的形式拥有公司(最终)剩余控制权,但是他们人数太多而且拥有的股份太少,以致难以行使日常控制权。这样一来,他们便将其日常的经营控制权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又将其委托给经理。用贝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3)的著名的话来说,这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其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分散的股东只有很小甚至没有激励去对经理实行监督。因为监督是一种公共产品;如果一个股东对经理监督会带来公司成效的改善,那么所有股东都会得到好处。如果监督费用很大,那么每个股东都存在着“搭便车”的想法,而希望其他股东对经理实行监督。令人遗憾的是,每个股东都这么想,结果是监督不会或几一乎不会发生。
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以及缺乏监督,所以产生一种危险;公司经理仍将以损害股东们的利益为代价而迫求个人目标我们假定后者仅对利润或企业净市场价值感兴趣。另外,经理会给他们自己支付过多的报酬,并给予自己过多的奖金他们还可能实施没有收益但可以增强自身权力的投资;还可能寻求使自己地位牢固的目标。他们也许有较温和的目标,但这种目际仍然和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不协调。他们会不愿意解雇不再有生产能力的工人。或者,他们相信自己是管理公司最合适的人,而事实并非如此。
就经理追求个人目标的能力而言,对经理行为进行制衡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对这种制衡机制的设计。下面我们讨论一些比较重要的对经理的控制机制,包括董事会的监督、大股东的监督、代理人之争、接管的威胁以及公司的融资结构。我们认为,所有这些约束机制都是有用的,但每一个机制都有其局限性。由此我们还将得出一个结论:外部人(比如政府)的任何企图都会削弱这些机制的功能,同时很可能是反生产力的。
三、控制管理者的各种机制
1、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之一是由董事会提供的。股东选举董事会作为他们利益的代表,
由董事会来监督总经理,批准重大决定。特别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取代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成员。
原则上讲,董事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某些原因,他们监督的有效程度值得怀疑。因为董事会是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前者是高层经理成员,后者是外部人。一方面,期望执行董事自我监督几乎是不合情理的,另一方面,非执行苯事由于以下原因也不可能做好监督工作。原因有三:首先,他们可能在公司中没有显著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个人从公司成效改进当中儿乎得不到多少好处;其次,非执行董事是大忙人(他们本身可能是总经理,也可能是若干董事会的参加者),他们可能没有时间考虑公司事务,或者没有时间收集那些不仅限于经理提供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最后,非执行董事也许拥有管理职位,他们首先得考虑提名自己人作为经理,而月他们想留下管理者的好名声,以便管理者能再被推选并继续获得好处。
凯德伯里委员会提出一系列有关改变董事会结构的建议。该委员会还建议董事会主席应该(通常)是独立的;对非执行董事应该有一个选举程序;审计和财务委员会主要成员完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这些建议可能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对经理监督的效果。但不可能完全解决上述各种问题。关于凯德伯里委员会的建议下面将有进一步的说明。
2、代理人之争。上面已经说过董事会成员可能做不好监督管理者的工作。当然,如果他们做得很差,那么股东常常可以撤换他们。一般的方法是通过代理人之争达此目,即持异议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来对抗理者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并试图劝说其他股东投票赞同他(或她)的候选人。氯酸钠
不幸的是,由于股东分散,代理人之争可能不是用来约束经理的强有力工具,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是明显的“搭便车”问题,这是最重要的原因。持异议的股东承担最初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搞清公司成效低劣和发动代理人之争所支付的费用,可能包括确定股东们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邮寄选票的费用;劝说其他股东相信持异议股东提出的候选人优点的费用。相比之下,提高经营管理而带来的利益对所有股东来说都是以较高的股票价格形式自然增长。如果这样,小股东们十分明智地拒绝从事带来社会效益的代理人之争的活动。第二,与此相关,即使展开代理人之争,股东们几乎没有激励对他们投票赞同谁进行过多的考虑,因为他们的选票可能没佳么影响。小股东们根据经验会投在职管理者们的票,理由是:“已知的恶要好干未知的恶。”第三,公司法常常允许管理者把公司基金用于宣传管理者提出的董事候选人,这将进一步加强在职管理人员对抗持不同意见股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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