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农业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及其启示

台湾地区农业金融体系的构建与
钛合金丝完善及其启示
bf-269兰世辉㊀㊀摘㊀要㊀本文以台湾农会信用部的发展简史㊁危机和改革以及农业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作为资料依据,总结和提炼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三点启示:制定 农业金融法 ,明确农业金融机构的权限与职能;建立信用保证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建立人员培训和业务督导机制㊂我国大陆地区须借鉴其有益经验与教训,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构建包含有金融㊁保险㊁担保等服务的农业金融体系㊂
关键词㊀台湾农会㊀农业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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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初,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业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服务于广大农户,只不过由于多种历史原因,这一体系已逐渐远离农村,背离初衷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㊂当前我国努力发展的农民金融与信用合作组织,仍基本处于 星星之火 阶段,在组织体系上有待完善㊂浙江省供销社联合社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开展金融与保险机制㊁创新农业金融体系探索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仍未能建立一个稳磷酸锂
定的农业金融体系㊂本文将台湾地区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构建我国大陆地区农业金融体系的他山之石,供读者参考借鉴㊂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拓展研究 (项目编号:11CSH016)的阶段性成果㊂
兰世辉,博士,江西财经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㊁乡村人类学和社区社会工作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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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㊀台湾农会信用部的发展简史黄胖病
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历史可追溯到日据时代㊂日本殖民当局1908年整顿台湾农会时,将基层的农
业信用组合归属于农会系统,自此到台湾1945年光复的37年间,台湾农会的功能和目标日趋多样化㊂但由于当时储蓄存款不多,放款业务手续也比较繁杂,因而从农会信用部贷款是极为困难的事,只有极少数人才可以贷到,而多数农民的贷款来源依然是地主所经营的㊂
1945年台湾光复之后,台湾农会与信用合作社一度被划分为两个系统,此时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仍是以吸收农村存款及办理农业产销贷款为主㊂1949年,信用合作社被并入农会,金融业务仍维持既有功能㊂1952年,农会再次改组,确立信用部在农会组织中之业务与功能,其初衷是希望 农会信用部 可以与推广㊁供销部门相辅相成,为农民提供整体性服务㊂但由于1952年的‘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等法规,与旧 农会法 在金融业务上有许多冲突之处,1963年及1969年两次修订仍无法解决争议,所以直到1974年修订 农会法 , 农会信用部 的设立才获得法律依据㊂1975年的‘农会信用部管理办法“,确立 农会信用部 的事业主管机关为金融主管部门 行政院财政部 ,并进一步明确农会信用部的业务内容,主要为吸纳农村余裕资金㊁融通农民生活及生产所需资金㊁贷放农业发展基金㊁支持农会办理各项事务所需经费㊂自此, 农会信用部 获得了很大发展,成为农村和农业金融服务的中心㊂1982年的‘农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确立了农会信用部发展方向为配合农业发展需要,提供合理经营空间和加强金融安全管理,逐步放宽或修订了农会信用部监督之基本原则和限制措施㊂
长期以来,台湾农会作为农民之基层组织,在促进农业发展㊁增进农民福祉㊁裨益农村建设方面,作
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㊂农会信用部作为农会的核心部门之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基层社会垄断性的金融组织,在台湾农业经济发展史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㊂农会信用部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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