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哲学的批判到批判的法哲学_对马克思早年两个转变的新思考

2007年第3期
chinese农村ree山东社会科学N o.3 总第139期SH ANDONG S OCI A L SCIE NCES G eneral N o.139
收稿日期:2006-12-05
作者简介:王锡伟(1963-),男,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江苏省2006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真理中的契约问题研究》(06S JB720010)
从法哲学的批判到批判的法哲学
———对马克思早年两个转变的新思考
王锡伟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3—0058—04
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写道:“1842年,马克思在《莱茵报》(科隆)上发表了一些文章……从这些
文章可以看出马克思开始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1844年在巴黎出版了
马克思和阿尔诺德・卢格主编的《德法年鉴》,上述的转变在这里彻底完成”,[1](P 83)马克思在这个杂志上发表
的文章表明他已经是一个革命家”[1](P 49)但马克思究竟怎样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
共产主义,列宁没有给出具体答案。本文将对马克思早年的这两个转变作一些探讨。
一、法哲学在黑格尔体系中的地位和基本特点
众所周知,黑格尔《逻辑学》的辩证法与《法哲学原理》的社会政治理论之间存在内在关联。要理解黑格
尔法哲学,必须理解黑格尔哲学这一“建筑物的骨架和脚手架”
(恩格斯语),因为法哲学不过是应用逻辑学而已。黑格尔在其思想体系中把自身绝对自相同一的思维即理念规定为哲学的对象,并根据理念的发展把哲学划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逻辑学研
究自在自为的理念;自然哲学研究他在的即外在化的理念;精神哲学则研究由他在或外在返回自身的,也就是体现为人的精神、在人的精神里实现着和实现了自我认识的理念。精神哲学所研究的这个理念是自为自知、内在性与外在性统一的、现实的理念,也是理念最具体最发展的形态。因此,精神哲学既不抽象地谈论精神的本质,也不具体描述精神的外在现象,而是要在精神的发展中认识精神的本质或精神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也就是它成为一个自我实现、自我认识了的有机整体的必然进展。黑格尔将精神的进展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主观精神是个人的精神,也是一种主观自由的精神;客观精神是“在实在性的形式中”的精神,是一个由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等构成的世界;绝对精神则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就客观精神而言,它的起点是主观精神发展的最高点即现实的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要实现必须进入外部世界,进入社会。在社会中,自由意志受到法、道德、制度、国家等等的限制。只有克服这些限制,自由意志才能实现。客观精神的发展有三个阶段:法、道德和伦理。伦理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实体,它经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客观精神通过国际法进入世界历史,但仍受到外在性的限制,还享受不到完全自由,必须发展到绝对精神。只有达到绝对精神阶段,精神才认识到自己,从而实现主体和客体的绝对同一。
从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看,《法哲学原理》的内容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部分,因此可以说,《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对他思想体系第二环节“精神哲学”的第二部分,“客观精神”
的发挥和补充。《法哲学原理》的特点可以简要归纳为三点:第一,唯心辩证法。辩证法在黑格尔之前已经被人们知道,但黑格尔较之其前辈中的任何人都更善于利用辩证法。辩证法在他手里是认识一切事物的强大工具。在谈到黑格尔法哲学与逻辑学关系时,马克思指出:“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十分明显,这一补
充只是对概念本身发展的某种附加的东西。”[2](P 2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唯心主义的角度,运用辩证法
讨论了政治、社会和国家等问题。第二,为现实服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3](P8)马克思在引用这段话后批判说:“可见,哲学‘在本质上’也得依赖国库。”[2](P122)普鲁士国家是存在的,普鲁士国家也就是善的,与理性的发展一致的,因此,“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3](P11)“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因此,国家具有特定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进程……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3](P285)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是惟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al pari]的德国的历史”。[2](P205)第三,创新和局限。《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保守的
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但仍有不少创新之处。黑格尔用逻辑与历史、普遍与特殊统一的观点考察国家的性质,深刻批判了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角度考察国家起源的学说。他的国家理论强调两个层面:一个是国家对市民社会的调整与规划,一个是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伦理功能。黑格尔在总体上倾向于将前者置于后者之中,伦理的功能占据着国家本质的规定性,或者说文化的创制构成了国家合法性的基础。黑格尔意识到,资本主义国家必须在哲学理念上论证自己的合法性,而不只是将自己的基础建立在经济活动和暴力统治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发挥国家的教育伦理功能,使之得到被统治者的拥护,这构成黑格尔关于社团和党派理论的基础。而他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使其明确成为两个含义不同的范畴,不仅终结了“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传统观念,也为后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贡献。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曾批评黑格尔思想中存在保守内容与辩证法之间的矛盾,这一论断也适应《法哲学原理》。从根本上讲,《法哲学原理》的最大局限是其方法和体系的矛盾。在黑格尔看来,一切事物能够存在和发展,其动力都来自自身内在的否定性。这个否定性的动力即动力的动力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是绝对精神。既然绝对精神是辩证运动的源泉,而绝对精神又要在其演化中不断认识自己,那么,当绝对精神在黑格尔哲学中实现了自我认识,并在普鲁士王国中结束自己演进行程,那时,人的认识终结了,社会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我们在《法哲学》的结尾发现,绝对观念应当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向他的臣民再三许诺而又不予兑现的那种等
级君主制中得到实现,就是说,应当在有产阶级那种适应于当时德国小资产阶级关系的、有限的和温和的间接统治中得到实现。”[4](P218)这样出现了方法和体系的矛盾,最终“革命的方面就被过分茂密的保守的方面所窒息”。[4](P218)批判和改造黑格尔法哲学是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这个历史任务责无旁贷落在了马克思的肩上。
二、马克思早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动机来源于现实生活。“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5](P73)马克思1842-1843年间担任《莱茵报》编辑工作时,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这些难事有书报检查、出版自由和林木盗窃法等,都涉及到国家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难题,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到书房,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批判。“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6](P32)这部著作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当然,马克思之所以在现实问题面前感到疑惑,与他早先接受的黑格尔唯心主义世界观有关联,这些疑问也是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同客观现实的冲突在马克思思想中的反映。
马克思之所以选择黑格尔哲学展开批判,这是由黑格尔哲学的官方性质和法哲学本身特点决定的。马
克思这样说道:“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2](P206),是“抽象而不切实际的思维”,是对德国现实制度的“抽象继续”,因此,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既是对现代国家和对同它相联系的现实所作的批判性分析,又是对迄今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2](P206-207)
此外,费尔巴哈的工作客观上为马克思开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做了准备,马克思“所以能够这样做,只是因为批评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的工作早已为费尔巴哈所完成。”[7](P145)
为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进行了深入研究。他阅读了有关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著作,如路德维希的《五十年代史》、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时代的法国史》、兰克的《德国史》、哈密顿的《北美洲》;还研究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马基雅弗利的《论国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等。这些都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作了思想准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时期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主要涉及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313节的内容。马克思的批判始终围绕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两个主题展开,他分析了王权、行政权、立法
权的问题以及君主制和民主制、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等问题。但马克思更多注意的是其中包含的辩证
法思想,也坚决批判了其中的唯心主义因素。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3](P253)“国家是客观精神”[3](P254),“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3](P259)市民社会又被黑格尔称为“外部国家”,它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它“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3](P174)“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3](P197)因此,国家和市民社会处在对立之中。
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所作的区分。在黑格尔以前,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同一的、一致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2](P90)但现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同一和一致已经消失了,变为两个固定的对立面、两个真正有区别的领域,二者的关系成了现代国家中真正的关系。马克思肯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区分开来并作为出发点是正确的,他表述了具有现代形式———各种权力分离———的政治国家,反映的是现代国家的实际情况,“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存在的”。[2](P91)但马克思又批判了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
冲突扩大化的倾向:“总而言之,他到处都在表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冲突。”[2](P92)但另一方面,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个人的真实主观性与真实客观性之间的生动的辩证法,也就是说,是摒弃了一切随意性和自私性的个人意志与体现着个人社会本质的国家的客观意志之间的生动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国家只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即国家的客观意志必须与上升为国家真理的个人主观性相一致,也就是说,个人主观性从此不能与在市民社会中局部存在的个人随意性混为一谈。所以,马克思才说:“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2](P94)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在黑格尔那里,观念、绝对理念是主体,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理念的生成过程,是理念将它们从它自身中分离出来的。“事实却是这样: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体中产生的。”[2](P12)“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2](P10)“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2](P11)正因为在黑格尔的思辨思维中,作为前提和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因此,黑格尔陷入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事实却是这样: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体中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2](P12)由此,马克思的研究得出这样的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2](P32)这就是说,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只能从社会经济活动中寻答案。
《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认为,消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是实现人类解放的重要条件,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源,也是人的异化、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原因,要克服异化,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必须消灭私有财产。而消灭私有财产———这一造成对立的根源,必须诉诸武器的批判和无产阶级。“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2](P214)这时,马克思实现了两个转变,成为无产阶级革命家。
三、马克思早年的两个转变及其意义
马克思早年确实很重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曾以自己的语言规定市民社会的内涵,并赋予它极其重要的地位:“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5](P87-88)这时,市民社会成了马克思初步叙述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这一新历史观的核心概念:“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
开天辟地背单词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5](P92)而对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问题的关注,使马克思认识到在研究国家时,如果忽视客观存在的各种关系,很容易误入歧途。因为这些关系是必然的、客观的,就像呼吸一样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到这些关系,我们就可以发现其中包含的性质和规律,这“几乎可以像化学家确定某些具有亲和力的物质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必定会合成化合物那样,做到准确无误。”[8](P364)后来,马克思将这些客观的关系概括为生产关系。
但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关注并不是马克思实现两个转变的根本。根本在于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哲学的批判,把握了其中的辩证法,剔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神秘主义和唯心主义。正确方法———唯物辩证法的确立,才是马克思实现两个转变的关键。只有伟大的方法,才产生伟大的理论。普列汉诺夫说得好:“一般说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主义方面的最伟大的功绩之一,就是他们制定了正确的方法。”[7](P158)
的确如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所包含的唯心辩证法的批判,是马克思超越黑格尔的最重要之处。因为黑格尔哲学“它没有受到过批判,没有被驳倒过;任何反对这位伟大的辩证法家的人都没有能够在这个方法的巍然大厦上打开缺口”,[6](P42)虽然黑格尔曾经用他的方法摧毁过沃尔弗式的形而上学方法,但这种方法实质上是唯心的,因而在它现有的形式上是完全不能用的。因此,正如恩格斯所说,首要的任务是对黑格尔的方法进行一次彻底的批判,能担任这一首要任务的只有马克思。“马克思
过去和现在都是唯一能够担当起这样一件工作的人,这就是从黑格尔逻辑学中把包含着黑格尔在这方面的真正发现的内核剥出来,使辩证法摆脱它的唯心主义的外壳并把辩证方法在使它成为唯一正确的思想发展形式的简单形态上建立起来。”[6](P42-43)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就是这样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批判。马克思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结论,正是这种方法论意义上批判的结果。
不可否认,在马克思早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超越中,费尔巴哈起过一定的作用,这从《黑格尔法哲学批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等著作中可以看出来。恩格斯明确表示,费尔巴哈《1844、
判》、
“在好些方面是黑格尔哲学和我们的观点之间的中间环节”,他还强调,“我也感到我们还要还一笔信誉债,就是要完全承认,在我们的狂飙时期,费尔巴哈给我们的影响比黑格尔以后任何其他哲学家都大。”[4](P211-212)但这种影响是有限的,因此,在批判黑格尔哲学问题上,马克思与费尔巴哈不同,其根本点就在于马克思重视黑格尔哲学中的方法即辩证法,而费尔巴哈只是正确规定了哲学的出发点,忽视了哲学的方法。马克思知道,“如果只反对黑格尔的思辩哲学,而忽视他的辩证法,那是错误的。”[7](P158)
马克思抓住了黑格尔哲学的秘密、关键和合理内核,即作为推动原理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加以吸收、改造、颠倒,剥离其神秘主义外壳,预示出自己的批判的革命的唯物辩证法的发展方向。马克思在完成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之后转向对现实的批判,并在这一批判中建立起不同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的、革命的“法哲学”———历史唯物主义。
马克思早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告诉我们,对方法的批判远比对内容的批判重要。只有在方法上创新,才能在内容上有所突破。我们掌握马克思主义,重要的是掌握马克思主义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不是死的教条,不是什么一成不变的学说,而是活的行动指南。”[9](P281)同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方法上努力创新,才能树立真正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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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三)[M].北京:三联书店,196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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