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5
【分 类】其他
正文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4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hypermesh
nbp
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自公证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定数量的涉及公证活动的相关民事案件。由于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及责任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导致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不统一。
  2011年8月,司法部致函,提出制定公证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2012年,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段正坤等6位委员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公证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的提案》,建议制定司法解释。经研究认为,制定公证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很有必要,故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列入了2012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由研究室承担起草任务。
  2012年9月,研究室在对前期资料准备和相关案例研究的棊础上,起草完成了《关于审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第1稿)。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研究室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共同在上海、天津、广西进行了3次专题调研,组织地方三级法院部分法官和一线公证员对该司法解释讨论稿共同研究讨论,形成司法解释稿(第2稿)。2013年5月至6月,研究室征求了本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及执行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在汇总研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解释稿(第3稿)。2013年7月,研究室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共同在广东、北京进行了2次专题论证会,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民事侵权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稿),并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等外单位的意见。在综合上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2014年4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送审稿。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证损害责任的性质
  公证损害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给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公证损害责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损害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经研究,《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公证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理由:第一,案由是确定责任性质的重要依据之一。“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曾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列在“十、合同纠纷”之后,作为第二级案由“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之下的第三级案由。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其名称修改为“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仍保留为第三级案由,但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第二,公证损害责任与用人单位责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性质上都具有替代责任的特点,属于为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第三,地方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案例大都将公证损害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
  (二)关于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
  关于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争议,大致有共同被告
说、特定情形下共同被告说、否定共同被告说三种观点。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人论证,进一步厘清分歧,以期形成共识。
  一是共同被告说。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曾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亦得到了积极回应,获得了来自不同角度的宝贵意见。比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回函中就提到了如下具体意见:《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公证法作出的,在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中,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规定》确定的侵权责任主体范围不应小于法律既有规定。有支持此观点的学界人士认为,原告(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权选择将公证员与公证机构共同列为被告,这有助于最大限度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票贩子为什么叫黄牛  二是特定情形下共同被告说。《规定》在内部征求意见时,有关庭室对公证员是否应作为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共同被告,提出了如下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将公证机构作为责任主体。但是,建议考虑是否有必要参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明确特定情形下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宵禁令是什么意思  三是否定共同被告说。该观点认为,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内容已经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如果在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将公证员与公证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容易造成实务操作与现行法律规定精神适用上的冲突。我国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制,根据公证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员是公证机构内部执业人员,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可以依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追责,而不能直接要求其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将公证员作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经研究,《规定》第1条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受损害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而言,公证机构是责任主体,公证员不是责任主体。公证员作为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实施的公证活动代表其所在的公证机构,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公证员不能成为公证法律关系中对外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故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只能是公证机构,而不应包括公证员。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采用多列被告的方式,将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一并起诉。对此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公证员的起诉。
  (三)关于就公证书的效力能否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
  肯定说认为,第一,该类诉讼是发生在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诉讼,可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是公证书的内容,属于确认之诉。虽然民事诉讼法未就此专门作出规定,但只要是民事争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受理,法院可依不同情形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原公证书效力的裁判。第二,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角度来说,一切法律行为包括公证行为都可以被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评判之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评价具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和结论,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效力;第三。当事人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
讼是有法可依的。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是导致公证书错误的原因,二者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相关诉讼。何云昌 抱柱之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报
  否定说认为,第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这是针对公证书错误的情形下,法律对当事人作出的权利救济途径,虽然排除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可能,但是符合公证文书只是民事证据的属性。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仅是公证书的撤销与否,没有起诉的必要性。第三,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关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不包括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就公证书的效力而产生的争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28: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404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证   责任   机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