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期间,我市按照省人大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完成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等工作,可以说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条件完全具备。今天,我们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会议,主要是对贯彻实施省人大的《规定》和市人大的《办法》进行动员和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全市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效地开展,依法履行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培训。我们有幸请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王同志,在百忙之中亲临??指导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进行辅导讲座,将对我们更好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此,对王的亲临和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陈祖德《监督法》明确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贯彻实施好这个《办法》,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具有重要作用。
GINLIN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制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法律内部之间的和谐统一。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布,我国已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形成的标志之一,就是法律体系内部做到科学和谐统一。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为保障法制统一,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王庆爽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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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而形成的重要文件,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一定的强制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为此,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明确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只有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统一、有序和公平竞争,确保我市民主法制建设顺利推进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前言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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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人民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是进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一般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其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一旦付诸实施,损害的就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一个体、一个地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的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力,重公权轻私权,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设立审批、收费、、强制等措施,增加众负担,损害众利益,导致发生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就是从源头上防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义务等做法,就是要防止在执法中出现部门权力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等现象,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调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实现好政府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还要看到,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损害公共利益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审查机关提出,通过这一途径主张和维护权利,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履职尽责,增强监督实效的法定职权。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形式和方式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了规范,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不适当的决定等等。通过以上形式和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
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各级人大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公权机关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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