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10.29
【文 号】
路上有惊慌∙【施行日期】2003.10.29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漫画廊∙【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3年10月29日)
  各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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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马上就要结束了。现在,我对会议作一个总结。
  本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由于最高法院和地方各有关法院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准备,特别是与会代表努力,会议开的很成功,达到了研讨业务、交流经验、提供一个高水平司法解释修改稿供最高法院决策,法官们共同提高专业执法水平的目的。
  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代表们普遍认为,讲话及时、紧密的结合了当前的国内形势,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高度,就专利审判工作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的思想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专利审判工作的四个司法原则,曹副院长的讲话为今后进一步搞好专利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讨论中有的同志对这几个原则发表了很好的评论,特别是适度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曹副院长已经讲得很张清常
清楚了。适度与平衡都是要依法适度与平衡,平衡点和要掌握的度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做任何背离法律、违反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了执法部门的法律实施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会上代表还就解决审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如中止诉讼和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总之,曹副院长讲话不但对当前和今后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对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是本次会议的主旨,要求各位代表回去后把曹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原原本本地向院领导汇报,向党组汇报,同时要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推动专利审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天来,会议代表对《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稿进行了认真的分组讨论,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李政副主任还就专利复审委和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程序衔接等问题谈了意见,这将有利于因专利行政无效导致诉讼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对此法官们十分感谢。但是,因时间有限,有些代表的发言还不是很充分,还有些代表可能对这份最新
的会议讨论稿不是很熟悉,家里还有许多同志没有看到此份稿子。所以,要求各高、中级法院会后还要抽一定时间讨论,在12月10日之前将补充修改意见直接电传至最高法院民三庭。我们将在总结各地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再作修改,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征求意见,还要听取相关各系统、领域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这一司法解释稿。
  刚才,南京中院、佛山中院、北京高院和山东高院的代表先后作了大会经验交流发言,内容很丰富。其他各有关高、中级法院也十分重视,为会议精心准备了高质量的经验交流材料,希望各位代表把这些经验材料带回去,仔细研究,认真总结,取长补短,共同提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今年年初专利侵权判定基准调研课题正式启动以来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各有关高、中级法院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及时反馈意见,对最高法院民三庭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民三庭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日剧恋人啊  下面,我根据曹副院长的要求,就当前专利具体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正确把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统一执法标准
  专利侵权案件有其独特的审理方法。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当遵循这样的思路:第一步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为了方便比较,对于内容比较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第二步要查明被控侵权客体即被告生产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第三步要对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认定。这三个步骤是一个也不能少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判思路也是如此,只是要依据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有的专利侵权案件并没有按照这样的审判思路去进行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是:有的案件对权利要求没有进行解释,只是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有的案件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没有进行分析认定,缺少被比较的对象;有的案件把比较的依据搞错了,不是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而是以原告实际生产的所谓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还有的案件缺乏比较过程,仅凭一个技术鉴定意见就对案件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的认定。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把案件判错,即使判决结果对了,也难以令人信
sdtv服。所以,今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必须遵循正确的审判思路。没有按照正确的审判思路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如果通过上诉程序难以补救的,事实不清的,只能依法发回重审。
  在强调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思路的同时,也要注意执法标准的统一,特别是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技术特征、近似外观设计的掌握尺度要统一。应当说,等同技术特征和近似外观设计的认定都带有一定的主观彩,法官在具体认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认定等同技术特征、近似外观设计的基础还是客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到这个客观基础的限制。譬如在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就是一个客观基础,要求三者必须基本相同,而且是否基本相同,还要受到“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限制。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虽然是假想的,但他的水平则是客观的,不是法官任意想象的。对于某些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所以,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就能够克服认识上的误差,最大限度地保持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不至于出现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据我们了解,相同的案件,有的法院判侵权,有的法院判不侵权的情况还是存在的,有损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官的社会形象,社会影响也不好。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再出现,要着重从两个方面下工夫:一是要提高从事专
利审判的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可以缩小认识上的误差,所谓“英雄之见略同”;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可以克服人为制造误差。二是要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对于相同事实或者相关联的案件在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审理尚未审结的,审理法院要保持相互沟通联系,力争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协调一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如果在先审理的法院已经审结,在后审理的法院应当根据既判力的原则,作出前后一致的裁判。如果在后审理的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在先法院的裁判结果确实存在错误,可能会发生相同事实矛盾判决的,应当向高级法院报告,同一地区的应当由高级法院予以协调;不同地区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首先相互沟通、协调,可能发生违反法律原则不良的社会效果的,应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统一协调。这样做,并不违背独立审判原则,而且避免了同样事实矛盾判决的不良后果。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在执行阶段也要停止执行进行协调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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