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草案)》的说明

  ——200412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江海互动论坛)》作说明。
  1982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于恢复和发展我国公证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设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有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了15倍;年办证量超过了深圳万科温馨家园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公证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公证法是必要的。
  20039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编办、人事部、财政部等33个有关部门、单位和29个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司法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410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证机构
  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公证体制酝酿改革。2000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考虑,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中对此可不作规定,法律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据此,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二、关于公证员
  草案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获准在一个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草案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罚;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李人志
  草案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和禁止任职的四种情形,并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选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为吸收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队伍,草案规定: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曾经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法制工作满10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国家公务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关于公证业务
  草案根据我国公证工作实践并借鉴外国公证制度的做法,规定了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办理的一般公证事项以及可以办理的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这些业务,有的是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的,有的是近年来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新拓展的。总的原则是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求,充分运用公证服务手段,更好地发挥预防纠纷、避免侵害、减少诉讼、维护法治秩序的功能。
  草案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定公证事项。主要考虑是,参照外国一般的立法惯例,法定公证事项都是在民商实体法中予以规定的。因此,草案只是原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岳城水库
  四、关于公证效力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草案规定: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悲哀的玩具阅读答案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yy3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未经公证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书不具有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效力。
  五、关于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
  公证的客观、真实是公证制度存在的基本条件。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遵守执业纪律,不得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等。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事项、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草案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等职务违法行为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公证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处警告、、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处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扰乱公证活动秩序的,草案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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