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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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01期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有权撤销
乙炔雌二醇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是一回事,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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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比较决议和决定规定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区别就是决议必须经会议审议讨论,决定并不一定要经过会议。除此之外二者没有区别。
        由于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的事项,必须经会议且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行。这和政府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是不一样的,县长可以不通过会议以俾斯麦
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决定。人大常委会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必须通过会议的形式。形成的文件称之为决议符合决议的要求,称之为决定符合决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决议和决定实质上是一回事。既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当然就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再者,根据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经审查,如果认为有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其他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予以撤销。这表明按监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合法
修约值比较法        笔者认为,地方组织法虽然只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没有规定对不适当的决定的处置权,但监督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为不
实用医学杂志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并规定了不适当的情形。可见,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在立法时间上,监督法比地方组织法晚,属后法范畴,且监督法相对于地方组织法而言,又属单行法、特别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单行法、特别法优于普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规定行使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的撤销权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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