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

最⾼法发布《最⾼⼈民法院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
图为发布会现场程国维摄
百灵⽹环保频道讯,今天上午,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最⾼⼈民法院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有关情况。最⾼⼈民法院新闻宣传⼯作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最⾼⼈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荣出席了发布会。
⼀、关于《意见》制定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甚⾄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定关系。党的⼗⼋届三中全会坚持改⾰的问题导向,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试点若⼲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负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体制改⾰的总体部署,建⽴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机制,完善⼈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民法院在总结评估2013年10⽉以来审判权运⾏机制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着⼿起草改⾰⽂件。先后召开六次调研座谈会、三次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四级法院法官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代表、政协委员
的意见建议,书⾯征求了中央改⾰办、中央政法委、全国⼈⼤内司委、全国⼈⼤法⼯委、最⾼⼈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各⾼级⼈民法院的意见,并经过中央政法委第⼗⼋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司法体制改⾰试点⼯作推进会的审议讨论,完成了《意见》的起草⼯作。今年8⽉,中央全⾯深化改⾰领导⼩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会后我们根据中央深改组会议意见⼜做了进⼀步修改。今天,正式向社会全⽂发布。fortran编译器
⼆、关于《意见》的总体⽬标和基本结构
推进⼈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总体⽬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民法院依法独⽴公正⾏使审判权,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科学的审判权⼒运⾏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按照这⼀基本思路,《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除⽬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为改⾰审判权⼒运⾏机制、明确司法⼈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探索改⾰审判组织模式
为减少审判权运⾏的⾏政化弊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办案质量效率,《意见》在总结⼀些法院探索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的经验基础上,规定基层、中级⼈民法院可以组建由⼀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的⽅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改⾰裁判⽂书签署机制
裁判⽂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运⾏中的⼀个关键环节。从表⾯上看,虽然只是⽂书签署机制的⼀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去⾏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的作⽤。《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书不再进⾏审核签发。
(三)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法官员额制改⾰要求,进⼊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必须在⼀线办案。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
判⼈⼒资源充实到审判⼀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的⾏政化问题。因此,《意见》明确,进⼊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四)建⽴专业法官会议
针对新的审判权运⾏机制建⽴后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法官职业化程度尚待进⼀步提⾼等问题,《意见》规定了⼈民法院可以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种⾮常设的咨询性质的⼯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法律提供参考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疑难、复杂⽽存在法律适⽤标准不统⼀的,可以将法律适⽤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卷备查。
(五)改⾰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作为⼈民法院最⾼审判组织,长期以来对于确保⼈民法院公正司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但也存在⼀些不⾜和问题。《意见》专门就改⾰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作重⼤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复杂案件,以及重⼤、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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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司法⼈员职责和权限
明确司法⼈员职责和权限是对其进⾏追责的必要条件。《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的职责。重点内容为:⼀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是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长等因故意或者重⼤过失,怠于⾏使或者不当⾏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作等。
(七)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
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内容。绝对的权⼒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必将导致权⼒的任性。划定⼀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违反规定私⾃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丢
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书主⽂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责任追究的⼏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的理解和认识不⼀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
《意见》始终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与制约并⾏的精神,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财产安全等⾏为及时依法惩治。
四、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意见》发布后,最⾼⼈民法院明天即举办司法责任制改⾰专题培训班,统⼀思想认识,凝聚改⾰共识,帮助试点法院全⾯理解和把握司法责任制改⾰精神。下⼀步各试点法院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最⾼⼈民法院将建⽴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及时就司法责任制改⾰加强督察指导,努⼒实现预定的改⾰⽬标。
法发〔2015〕13号
最⾼⼈民法院
关于完善⼈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公正履⾏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标原则
1. 完善⼈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以科学的审判权⼒运⾏机制为前提,
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民法院依法独⽴公正⾏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独⽴发表意见。⾮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为不受追究。
⼆、改⾰审判权⼒运⾏机制
(⼀)独任制与合议庭运⾏机制
4.基层、中级⼈民法院可以组建由⼀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黑暗中的幽魂
⼈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的⽅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员。
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作平台上公⽰。
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书不再进⾏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合议庭⼯作的若⼲规定》《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规定》。
7.进⼊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政事务⼯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事、经费、政务等⾏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政事务。
8.⼈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由民事、刑事、⾏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疑难、复杂⽽存在法律适⽤标准不统⼀的,可以将法律适⽤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卷备查。建⽴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式统⼀裁判尺度。
(⼆)审判委员会运⾏机制
我美丽的守护天使9.明确审判委员会统⼀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复杂案件,以及重⼤、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作重⼤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10.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合议庭⼯作的若⼲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改⾰和完善⼈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11.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确定表决顺序,主持⼈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全程留痕,录⾳、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建⽴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机制。建⽴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制度。
(三)审判管理和监督
12.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式对案件质量进⾏专业评价。
13.各级⼈民法院应当成⽴法官考评委员会,建⽴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当以法官个⼈⽇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律、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4.各级⼈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书公开和执⾏信息公开三⼤平台,⼴泛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法院以外的第三⽅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运⾏机制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明确司法⼈员职责和权限
(⼀)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员职责
15.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作及其他审判辅助⼯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书,并直接签发裁判⽂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法⾏使其他审判权⼒。
16.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以下审判职责:
社会化用工(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作及其他审判辅助⼯作;
中国劳动部(2)就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提交的证据进⾏全⾯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书;
(8)依法⾏使其他审判权⼒。
17.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书上签名。
18.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依法⾏使其他审判权⼒。
审判长⾃⼰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承办法官的职责。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2: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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