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案例分析

昌平二中分校
一起“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6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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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之违法行为(以下分析均以此条件为前提),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关于“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违规部分造价的理解进行处罚,即基数为超面积建设部分的造价,而非按照《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第4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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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王某在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下,在温岭市某村建了一处房屋。2015年12月,建设规划部门依据王某的申请,在对该房屋进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意见书》认定该房屋的单体建筑面积为220.21平方米,超过了规划许可面积的25.23平方米,因此没有通过验收。建设规划部门认为,虽然王某所建的房屋超过了规划许可的面积,但是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的行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后,可以补办规划手续。于是,王某来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申报,表示接受处罚,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观点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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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2009年10月开始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到当年12月底房屋完工时结束,其违法行为的结果一直延续至今。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那么,对建设工程造价基数是工程单体造价还是超出规划许可部分面积的造价?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工程单体造价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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