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超过两年被发现的不予环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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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客户咨询,他的⼚房被县环保局处罚,认定企业“未批先建”并且没有经过验收就投⼊⽣产,即未验先投。在了解客户建设项⽬是在2015年前就已经建成完⼯,在之后并未再建设的情况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县环保局处罚错误。就此问题,整理观点如下;
⼀、 “未批先建”违反环保法规的,超过两年被发现的可以不予处罚。
⾸先,我们来看关于未批先建的处罚规定。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件未经批准,擅⾃开⼯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建设,处以,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2016年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做了类似规定,规定可以处建设项⽬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并同时取消了“限期补办⼿续”的要求。
穆勒五法环保部《关于建设项⽬“未批先建”违法⾏为法律适⽤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明确规定,根据《⾏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即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未批先建”违法⾏为⾃建设⾏为终了之⽇起⼆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由于新环境保护法与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续”的要求,因
凝胶谱法此,“未批先建”就不再是⼀直处于未进⾏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状态,针对“未批先建”违法⾏为的终了之⽇就应当定为建设⾏为终了之⽇。
当事⼈“未批先建”⾏为发⽣在两年前,期间并未有环保机关对此进⾏查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县环保局认定当事
⼈“未批先建”并给予处罚的⾏为是错误的。
⼆、 “未批先建”不予处罚,并不代表违反“三同时”制度未验先投也不处罚。
⼀般来说,未批先建必然会造成没有验收就投⼊⽣产的结果。⾸先,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涉及两个不同处罚,应分别予以处理,⽽不是只处罚⼀种,全国⼈⼤常委会法⼯委于2007年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委复〔2007〕2号)中就明确规定了分别处罚的原则。既然根据《⾏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未批先建”超过两年被发现的,可不予处罚,那么“未验先投”是否也适⽤该条规定呢?换命快递
《⾏政处罚法》第⼆⼗九条第⼆款还规定,“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由于未验先投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该违法⾏为⼀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为超过两年才被发现,环保部门仍可以对未验先投违法⾏为进⾏处罚,即未验先投不受“未批先建”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三、 “未批先建”不予处罚针对的是违反环保法规的⾏为,房屋未批先建违反规划法规的不受建设⾏为终了两年追溯期限的限制。
以上所述的“未批先建”指的是违反环保法规,未依法进⾏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为。各位业主切不可认为,既然新的环保法规规定“未批先建”超过两年被发现的不予处罚,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建设的⼚房在建成两年后也可以不被追究“未批先建”违反规划的⾏为。这种想法明显是与现有的规定不符的。
根据全国⼈⼤法⼯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办发[2012]20号)的规定,违反规划许可、⼯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建设、设计、施⼯,因其带来的建设⼯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为有继续状态,根据《⾏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为终了之⽇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为之⽇起⼆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为进⾏处罚。即是说,针对当事⼈违反城乡规划和施⼯建设的法规未批先建的,不仅是在房屋建成及之后⼀直到补办相关⼿续期间,并且即使是经过当事⼈事后补办相关规划和建设⼿续,也可以在之后两年内进⾏处罚。当事⼈想当然的认为,房屋建设完毕后两年后被发现违法⾏为就可以不处罚的,完全与法律相悖。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31: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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