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瑶与陈思溶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秋天的马拉松陈思瑶与陈思溶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刘荃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8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辖终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思瑶;陈思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思瑶陈思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思瑶陈思溶 
【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左锋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戴珊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秦丽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左锋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戴珊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秦丽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左锋戴珊珊杨晓晋秦丽华 
【代理律所】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思瑶 
【被告】陈思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之规定,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陈思溶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以及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组织切片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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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互联网
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之规定,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陈思溶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以及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上诉人陈思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45:57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思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百度贴吧协议有“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用户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百度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我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创业路1号11栋601室,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我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而陈思溶并未选择上述两地法院提起诉讼,故请贵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陈思瑶与陈思溶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辖终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思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思溶。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珊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思瑶因与被上诉人陈思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2)京0491民初851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思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
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百度贴吧协议有“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用户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百度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我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创业路1号11栋601室,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我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而陈思溶并未选择上述两地法院提起诉讼,故请贵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思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
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之规定,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陈思溶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以及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上诉人陈思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德尔菲法落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莫迪利亚尼法官助理 张兆琪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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