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3.23
施行日期
2011.03.23
文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主题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
石家庄焦化厂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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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鄂财行资发[2009]9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香山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或者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荒诞主义
  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核定存量、控制增量、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五)与地方财力相匹配,与加强预算管理相结合;
  (六)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为主。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空调等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
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
  (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审核资产购置部门预算,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
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cnsv  (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系统内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资产配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
  (三)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关于资产调剂的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的设立或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或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
过高;
  (六)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重新配置;
  (七)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形。
  第十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单位根据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原有单位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需更新或新增配置的,应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先通过调剂、租赁、购买服务、共享共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程序报批。
穿透科技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类型、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部门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级部门的配置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级部门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市财政局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发布执行。
  对于租赁、租借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公务用车要优先配置国产自主品牌,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配置进口车辆。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单位资产配置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配置的标准。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不予安排新增配置。对超过配置标准且闲置
不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超标资产进行调剂和处置。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规定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车辆超过市委、市政府规定编制数量的,原则上不安排新购车辆以及车辆更新;公务用车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额定使用里程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更新。单位处置报废公务用车并进行更新的,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通用设备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继续正常的,应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通用资产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有关配置标准。办公与业务用房的建设、修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置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结合。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调入单位,给予调剂。其中:房屋建筑物、车辆、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者批量资产价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下同)的资产调剂,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跨行业、跨级次的资产调剂,经申请资产调剂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他单项资产原值低于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价值低于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对单位调剂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相关调剂资产批复书和调剂资产划转手续。
移位寄存器及其应用  (四)资产调剂双方根据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接过户与占有、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包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批准的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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