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三星w539公布日期
2015.03.06
施行日期
2015.03.06
文号
东政办发〔2015〕3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污染指数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末日的回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5〕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东城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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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
  (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提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媒体、中介机构参与对各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条 东城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切实保证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取得效果。
  第十条 东城区审计局应把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的编制。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设立“小金库”。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
  支出预算的编制。各单位要认真核实基础数据,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标准编制预算。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在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基础上进行严格控制。
  (二)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进行事前评审, 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 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应当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对批复的预算进行指标分解、规范内部预算执行程序, 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作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实施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要履行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与决算协调、促进机制。
水溶性封闭剂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二)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批复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度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应在年底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如实列报,确保账表一致性。
  (三)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决算报表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四)决算与预算出现差异时,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报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不得签订没有预算的项目合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制定出纳、会计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限制性规定及有关部门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定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发生下列各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咨询机构
  (一)以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
  (五)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明确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大额资金(含专项经费和大额办公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 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加强资金使用风险的防控。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领导审批权限原则规定如下:
  (一)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其他分管领导因工作需要,审批权限不超过2000元(含)。
  (二)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至20000元(含)的,需经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单笔经费支出20000元至50000元(含)的,需经行政决策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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