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竞业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逐条解说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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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人股;
       ()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珊印B瞄印*象鼯供的不正当利益;
       ()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颠沛的国宝       ()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解说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忠实履行职责,正当行使其职权,不得通过以权谋私等方式损害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仅要对国家和出资人负责,更应当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这是公司法和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共同要求。
       从我国公司法的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国有企业是一种委任关系。国有企业是委托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受托人,国有企业对其领导人员在法律或事实上产生信任、有所信赖,将公司事物交由领导人员来管理,而领导人员因接受国有企业的信任应当依照我国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国有企业负有诚信、忠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领导人员充分行使权力的同时,领导人员也应当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来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基于法律上的委任
关系而对国有企业承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是从领导人员的积极行为角度讲,要求领导人员像善良管理人一样在相似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给予合理的注意,谨慎、勤勉地处理企业事务,正当行使职权。否则,对违反此义务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国有企业负担经济赔偿责任。忠实义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企业业务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企业最大利益努力工作,以企业最佳利益诚实行事,不得谋取个人私利,并且不能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或所负义务相冲突的地位。简言之,无论何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都应代表国有企业的利益、忠诚尽力,当个人利益同企业利益相冲突时,应将企业利益置于首位。注意义务主要是从正面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经营国有企业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忠实义务则是本条规范的公司法理论基础,本条是公司法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和细化。忠实义务从具体的领导人员行为角度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力避免其个人利益(含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若两者冲突,后者优先。具体包括:(1)禁止自我交易;(2)竞业禁止;(3)禁止篡夺公司机会;(4)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资产保持稳定与增值义务。这些义务在本条的款项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如竞业禁止义务在第五条第()项中予以表现;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在第五
条第()项中予以表现;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第五条第()项中予以表现等。
       从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角度来讲,本条的规定对于有效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促进其廉洁从业、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损公肥私;同不法民营企业或不法外商相勾结,假借投资、担保和借款等名义,共同侵吞、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谋取私利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而这其中的许多不法行为即属于本条所禁止的行为。只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执行本条规范,杜绝所列举的违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减少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发生。下面对本条所列举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的八项行为的具体含义分别予以阐述。

       ()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理解本项的含义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性概念的内涵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指所从事的活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活动属于营利性活动,即从事该活动的主观目的是想要赚钱、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从事该活动的客观结果是已经赢利还是遭受损失了。至于其主观目的是否是想赚钱,可以从其客观行为,依据社会上一般人的通常判断来确定。二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即领导人员除了在国有企业工作外,其本人还亲自从事上述营利性活动的具体经营管理行为,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领导人员所在的国有企业所从事的营业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处于暂时休业状态的营业项目和处于开始准备阶段的营业项目的企业。
       “关联企业在我国关于公司企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在我国相关税法中有关于关联企业含义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297日发布)令孩子惊奇的72个科学异想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52
0日发布)第四条又具体解释了关联企业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八种情形:“()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llvm)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西安文理学院学报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是指所有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的国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业务往来包括: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关系、担保关系、资产租借、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并不限定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从概念上讲,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宽泛。
       “证券投资是指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从事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买卖等投资活动。这里的证券投资仅指证券的场内交易,不包括场外的私下交易。
       “投资人股是指仅在某营利性活动(如企业)中投资,具有股东身份但不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本项是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禁止是指领导人员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业务。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事具有竞争性的营业一般均会导致利益冲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而言,从事与所在的国有企业营业相竞争的业务还有可能导致滥用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若干规定》本项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律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比竞业禁止的要求更加严格,主要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一心一意搞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如果其再个人从事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则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本职工作,也容易造成竞业禁止的利益冲突;二是原则上允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投资人股,但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人股。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和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会积聚
开化县实验小学个人财产,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其利用自己的积蓄从事个人理财行为。至于领导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其应当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关于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若干规定》就不再重复规定了。
       本项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若干规定》没有使用一贯沿用的经商办企业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概念。主要是因为经商办企业的含义不甚明确,实践中不同个人、不同部门理解很不一致,容易引起歧义,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概念容易理解,内涵也较清晰。(2)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事本项所禁止的行为应当从实质上去考察认定,即便是没有以其本人的名义进行所禁止的投资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若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仍是实质上的受益者,则也是本项所禁止的。
       
       ()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本项中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与本条第()项中的概念含义一致。在同一法规的不同条款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既有利于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也是
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必然要求。本项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经营管理的本企业和本企业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为国有企业提供中介、劳务等服务的其他企业和个人等,既包括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也包括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和个人。本项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该利益本身即是非法的,接受或索取该利益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赌博收入等;二是接受或索取该利益虽然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但是接受或索取该利益没有明确的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和有关纪律的要求(如接受他人的礼金)等,这部分不正当利益属于灰收入。至于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要从广义的利益角度来理解,不正当利益既可以表现为金钱、证券、礼品等有形物质利益,也包括旅游等无形的利益。
       本项是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温泉浴片。本项的具体含义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主动索要或者接受关联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金钱或非金钱性的不正当的利益。这样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因为,领导人员接受这些不正当利益与其正确
履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会产生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的冲突,损害其履行职责的廉洁性,会对国有企业的利益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害。
   
       ()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首先明确本项中几个概念的含义。(1)“事业单位的含义。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1号)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所谓行业组织,主要是由企业单位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目的是通过制定行业发展准则,规范内部企业间的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工商企业正常的合法权益;向会员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投资导向、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沟通国际联络渠道,协调对外经济交流和贸易活动;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意愿和建议;协调厂商关系,调解商务、贸易和法律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实行集体自律,约束
成员的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3)所谓中介机构,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在我国,中介机构大多属于民间机构,少量的具有一定的官方彩。但无论哪种,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定,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则行事,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包括:法律、财务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等组织;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信息中心、研究及咨询机构、投资项目评估机构、报价系统等组织;市场交易中介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纪商、典当行、拍卖行、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组织;市场监督鉴证机构,主要是从事计量检查、商品检验、质量检查、从业资质认证等监督市场活动的组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统称为中介组织。
       本项是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及兼职取酬的规范。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单位兼任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兼职。兼职包括在本企业的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兼职,也包括在其他国有、外资、私营企业
、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兼职。需要注意的是,(1)本项仅禁止兼任其他单位的领导职务,不包括技术性职务。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的职务多种多样,既有领导职务也有技术性职务等。领导职务与技术性职务具有很大差别,如果一律禁止兼任任何职务,很可能会对部分科技型领导人员发挥技术专长造成不合理的限制,甚至妨碍技术进步。而且兼任领导职务可能会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兼任技术性职务一般不会对国有企业造成损害,况且领导人员还要受到本条第()项的约束。(2)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允许在经济实体兼职。本项没有明确规定兼职需要履行的程序,但从立法原意来讲,《若干规定》不鼓励领导人员兼职,因为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兼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兼职的,应当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才能兼职。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也不能将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擅自据为已有。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领导人员兼职所做的工作都是在工作肘间完成的,属于分内工作,不应当再给其兼职报酬;也有观点认为领导人员兼职毕竟要多消耗精力、多付出劳动,给予其兼职报酬是应当的。我们认为,对于兼职的领导人员,应当将其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交给领导人员所在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决定是否对其兼职行为给予合理的额外报酬,如果国有企业决定给予其额外报酬,按照《若干规
定》第四条第()项的要求,还要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因为这属于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事项。需要说明的是,本项所称的其他报酬是指兼职单位以各种名目给予兼职领导人员的各种经济利益。
       兼职取酬问题是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事情,需要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2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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