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区域自动气象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
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化学反应工程与工艺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上海染料化工厂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首要任务
开颅血肿清除术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3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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