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沿革制度及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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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事业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指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以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登记事项和相关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和管理的总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指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我省现有省、市、县(市、区)三级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基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率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已进行了15个年头了,尤其是2008年以来,对全县的所有事业单位全部实行网上登记管理,更把登记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相对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社会上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认识尚显不足。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从90年代初起全国部分省市开始着手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1996年11月19日,当时的省长蒋祝平签署第106号省政府令,颁布了《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编委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全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我县事业单位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全县事业单位的初始登记工作,建立了初具雏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体系。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内容、程序、责任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建立。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我省在2001年1月1日起,废止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工作,推进地方登记管理制度向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过渡。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并公布第41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作出进一步明确。明确各级编办下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我县编办也于文件下达之后成立了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2008年2月,省编办部署全省统一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要求自2009年1月15日起,
全省事业单位所有涉及登记管理的事项统一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建立规范、便捷、高效、透明的网络管理体系。我县的所有事业单位历时半年,顺利完成了从手工登记向网上登记的阶梯性跨越。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2000年7月,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财政部等十五个部委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作用,规定事业单位申办有关社会保险、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税务登记、申办收费许可证、土地房产登记管理、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申办组织机构标识代码、签订合同契约等有关事宜时,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法人禁止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禁止伪造或使用书、假印章和假年检标记;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处。经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证书的年度检验。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内容以及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并公布第41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是我国出台的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法规性文件,它较2007年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早3年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四章二十三条。
炼钢脱氧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2)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3)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4)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5)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6)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7)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件。
建筑结构抗震论文(一)关于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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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核查申请登记事项,确认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肽键
那什么是备案的范围呢?《条例》第11条规定,“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
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另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条例》规定以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备案制度。第一类是指依据某个法律设立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已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一些行政执法职能,业经批准即取得法人资格,如文化市场稽查队。第二类是指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上述单位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了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即具备了法人条件。第三类就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如水产局、广电局等。
备案与登记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登记需要审查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而备案则不需要;二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由登记管理机构认定,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审批机关认定。三是备案时执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事项,一般不再审查。但登记和备案在具体操作时,审查的程序、要求、收费标准都是一致的,只不过备案有些审查的事项可以简化。
(二)关于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红狼牙鰕虎鱼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拟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必须向原设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变更等。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资金增加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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