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 号】云政办函〔2020〕105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轻松论坛云政办函〔20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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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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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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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
 
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控制在400座以内;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尾矿库档案信息,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螺旋槽丝锥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加快尾矿库闭库销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
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要全部实行闭库销号。(省应急厅牵头;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逐库甄别,确定“两个清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行业领域政策要求,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尾矿库逐库核查甄别工作。2021年2月底前,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清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环保、林草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经县级政府审定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工作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异议的,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核查、妥善处置。发现有非法尾矿库的,由县级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并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省应急厅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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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开展整治,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各地依据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政府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和闭库治理等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各级要加大对尾矿库“头顶库”、停用和废弃尾矿库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四)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尾矿库“库长”制。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于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搬迁;不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针对性治理。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1次安全风险评估。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五)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审查。新建尾矿库项目在项目立项、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及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禁止在金沙江岸线3公里、长江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对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加高扩容,也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察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和信息化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开展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尾矿库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机制,将高风险点列入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快推进尾矿库信息化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全省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1年底前建成
设计等别为四等的在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所有在用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省应急厅牵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七)强化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强化对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对于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及时开展环境风险管控。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督促企业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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