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30
【文 号】环办[2010]138号
【施行日期】2010.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尾矿库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尾矿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我部组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数据库管理系统  针对我国目前尾矿库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分布广泛的现状,以及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为构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尾矿库环境应急管
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1总论艾爵隐形眼镜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选矿之外的金属与非金属选矿项目的尾矿库(含干式处理的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的环境应急管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2术语和概念
  (1)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2)尾矿库企业:指建设和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3)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
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5)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编写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现场采样、确定监测项目、现场与实验室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7)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8)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9)三级防控体系:指在车间、厂区和流域三个层级设防布控,防止尾矿库企业发生污染事件。一级防控是指在有毒有害原料仓储间和生产车间设置防渗围堰以收集车间泄漏的有害物质;二级防控是以厂区整体为单元,按污染物最大泄漏量设置事故应急池;三级防控是在流域的支流设置发挥拦截降解作用的设施,主要包括拦截坝、滞污塘等,并配置防控所需材料的物资储备库。水利设施和城市景观橡胶坝也可作为拦截设施。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
  《突发事件应对法》
peg6000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产业政策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3.2标准、技术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染污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空心玻璃砖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
  《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
即时通平台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200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2-200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
  1.4尾矿库企业责任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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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南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尾矿库企业在尾矿库环境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1.4.1尾矿库企业责任
  尾矿库企业是防治尾矿库污染、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尾矿库企业应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构建防范与应急处置体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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