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解读矿⼭重⼤⽣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尾矿库重⼤⽣产安全事故
隐患
矿⼭⽣产⼀直是属于危险程度较⾼的⾏业,国家对此也不断的在探索⾼效⽽安全的⽣产⽅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下⾯为⼤家进⾏解读的是关于⾦属⾮⾦属露天矿⼭重⼤⽣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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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案进⾏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解读:在库区乱采、滥挖、⾮法爆破有可能造成周边⼭体滑坡、坍塌,滑坡体进⼊尾矿库,致使库内⽔位上升,还有可能冲击坝体,从⽽造成尾矿库溃坝;或者由于⼭体滑坡,原有⼭体承受⼒降低,造成尾矿库溃坝。在尾矿坝上未按批准的设计⽅案进⾏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不仅会直接损坏坝体导致溃坝,还可能会引起坝体液化⽽导致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7.2条规定:“严禁在库区和尾矿坝上进⾏乱采、滥挖、⾮法爆破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8号)第⼆⼗六条要求:“未经⽣产经营单位进⾏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案进⾏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韩寒的杂志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范围管涌、流⼟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解读:横向裂缝是指裂缝的⾛向与坝轴线垂直或斜交。管涌是指尾砂细颗粒在粗颗粒形成的空隙中流动、以⾄流失,逐渐形成管形通道;流⼟变形是在在渗透作⽤下,当向上的渗透⼒⼤于尾砂的有效重度时,尾砂处于悬浮状态,局部坝体隆起、浮动或尾砂粒同时发⽣移动⽽流失的现象。坝体深层滑动是指尾矿库坝体内部发⽣剧烈变形,可能引发整个坝体移动、坍塌、失稳。运动能力开发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2条明确规定“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范围管涌、流⼟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是判断尾矿库属于危库的⼯况之⼀。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范围管涌、流⼟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坝外坡坡⽐陡于设计坡⽐。
解读:坝外坡坡⽐指的是尾矿坝的垂直⾼度与⽔平宽度的⽐值。坝外坡坡⽐是根据尾砂⼒学参数计算坝体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获得的,由设计确定。坝外坡坡⽐⼀旦变⼩,坝体渗流和抗滑稳定就会降低,
可能导致渗流破坏⽽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3.2条规定:“尾矿坝堆积坡⽐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ka5q1265rf坝外坡坡⽐陡于设计坡⽐,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解读: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极易造成尾矿坝失稳,从⽽导致溃坝事故。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七条和第⼆⼗⼋条规定:“
(1) 尾矿库运⾏到设计最终标⾼或者不再进⾏排尾作业的,应当在⼀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网络安全特警
(2)尾矿库运⾏到设计最终标⾼的前12个⽉内,⽣产经营单位应当进⾏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若需要加⾼扩容,属于扩建建设项⽬,按照《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条、第⼗⼆条、第⼗四条和第⼆⼗三条规定:建设项⽬在进⾏可⾏性研
究时,⽣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安全设施同时进⾏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规定报经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建设;建设项⽬竣⼯投⼊⽣产或者使⽤前,⽣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竣⼯验收,并形成书⾯报告备查。
坝体超过设计坝⾼的,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解读:坝体上升速度过快,堆积坝体内的⽔⽆法排出,造成坝体⽆法充分固结,渗流破坏的概率增⼤,降低了坝体稳定性,严重的导致溃坝。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评估。
解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九条规定:“
(1)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少进⾏⼀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作应当有能够进⾏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员参加。
(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分之⼀⾄三分之⼆最终设计坝⾼时,应当对坝体进⾏⼀次全⾯勘察,并进⾏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4.1条规定:“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置1/2~2/3最终设计总坝⾼,⼀等及⼆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1/3~1/2最终设计总坝⾼时,应对坝体进⾏全⾯的⼯程地质和⽔⽂地质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由设计单位对尾矿坝做全⾯论证,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未按照上述规定,对坝体稳定性进⾏评估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解读:尾矿库的浸润线为尾矿库的⽣命线,浸润线的埋深与尾矿库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浸润线埋深⼩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时,尾矿库的渗流稳定性和抗滑安全系数均⼩于设计值,易发⽣渗流破坏造成坝体失稳,从⽽导致溃坝。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3.5条规定:“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浸润线埋深⼩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超⾼和⼲滩长度⼩于设计规定。
企业协同办公系统解读:设计给定的安全超⾼和⼲滩长度,是为确保坝体稳定和尾矿库安全,经调洪演算后确定的,当尾矿库的安全超⾼和⼲滩长度⼩于设计时,可能造成渗流破坏导致溃坝,也有可能导致⼦坝直接挡⽔、引发洪⽔漫顶⽽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2条明确规定“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在设计洪⽔位时,安全超⾼和最⼩⼲滩长度都不满⾜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漫顶”是判断尾矿库属于危库的⼯况之⼀。
安全超⾼和⼲滩长度⼩于设计规定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者坍塌,导致排⽔能⼒急剧下降。
解读:排洪系统通常由进⽔构筑物和输⽔构筑物两部分组成。进⽔构筑物主要有排⽔井、排⽔斜槽等;输⽔构筑物主要有排⽔管、隧洞、排⽔斜槽等。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坍塌包括进⽔构筑物和输⽔构筑物两个⽅⾯。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明确“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或排⽔能⼒急剧降低”、“排⽔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是判断尾矿库属于危库的⼯况。
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坍塌,导致排⽔能⼒急剧下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1.排⽔井、排⽔斜槽等进⽔⼝严重堵塞;
2.排⽔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3.排⽔斜槽、排⽔管出现塌陷导致严重堵塞,或者基础沉陷错位致使漏沙严重;
4.隧洞出现塌⽅导致严重堵塞,或者断裂致使漏沙严重。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进库。
解读:不同的尾矿物理性质不⼀样,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和废⽔进库后,不但造成尾矿沉积规律发⽣变化,渗透系数也随之⽽改变,同时,易存在软弱夹层,坝体渗流稳定⽆法得到保障,坝体易因渗流破坏⽽溃坝,同时由于超量排放也可能造成堆积坝上升速率⼤于设计速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条规定:对⽣产运⾏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对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进库等”进⾏变更。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进库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多种矿⽯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排放。
解读:多种矿⽯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设计会给定混合⽐例、不同矿⽯尾砂的排放⽅式(坝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排放浓度、⽀管排放流量。未按设计排放,造成尾矿沉积规律发⽣变化,渗透系数也随之⽽改变,同时,易存在软弱夹层,坝体渗流稳定⽆法得到保障,坝体易因渗流破坏⽽溃坝。
种矿⽯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排放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冰下放矿作业。
解读:冰下放矿作业是指将放矿管直接插⼊⽔⾯区冰盖以下集中放矿。本条主要是针对在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及青藏⾼原等严寒地区的上游式筑坝尾矿库。冬季未在冰下放矿作业,易引起浸润线抬升或逸出、坝体突然出现融陷、尾砂强度参数迅速降低,进⽽导致尾矿库溃坝。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冰下放矿作业的,即为重⼤⽣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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